Z.4113053067
Z.4113078485
Z.4113078484
1.宛城区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宛城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注册资金2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在国家、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宛城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宛城区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