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4113053082
Z.4100078054
Z.1003053075
Z.4113078483
Z.4100078055
Z.4113019579
Z.4113019580
1.市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驻宛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4.隶属中央(省)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宛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5.注册资金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在国家、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宛市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6.在四个功能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