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4107252988
Z.4107078539
Z.4107078541
Z.4107078540
(一)县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军队驻县团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本辖区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专业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