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4107048130
Z.4107053092
Z.4100078050
(一)区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区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军队驻区团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本辖区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专业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3000万元(美元500万)以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