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省部属驻安单位(包含银行分行,保险公司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的分公司)在市区内与劳动者(工作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地驻安的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工作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驻安部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法取得就业资格证件且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台港澳地区居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5.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在我市有重大影响,当应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