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4104029615
Z.4104052127
Z.4104029616
1.本辖区内在省、市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及在区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在区级市场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3.由区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登记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4.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