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级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本区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
(2)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本区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3)本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区属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4)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本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本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区属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6)注册资金2000万元(不含本数)人民币以下在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伊滨区金融、保险、通信、邮政、电力、铁路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7)伊滨区企业与取得其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8)注册资金1亿元(不含本数)人民币以下在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伊滨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