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4103035367
1.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
(2)隶属中央(省)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洛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4)驻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5)隶属中央(省)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洛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6)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7)注册资金2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在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洛(不含高新区)金融、保险、通信、邮政、电力、铁路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8)本市(不含高新区)企业与取得其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9)注册资金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在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城市区(含伊滨区,不含高新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10)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