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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中原区内在省、市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下(含4000万)及在中原区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在郑州市中原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3.由中原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登记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4.中原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