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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3-08-29 10:35:4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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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公证员队伍能力素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公证员队伍在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14)进行了修订,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申报评

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821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激发公证员队伍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公证员在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证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所有执业公证员。

三、公证员系列职称名称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其中,四级公证员为初级职称,三级公证员为中级职称,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职称,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职称。

四、公证员初级职称按照我省初定政策执行,中、高级职称采取面试答辩和专家综合评议的方法组织实施。

 

 

一、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3、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4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5任现职以来或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学历和资历要求

1、申报四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见习期满。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执业公证员满3年。

2、申报三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执业公证员4年。

    2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执业公证员2年。

    3博士学位。

3、申报二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5

    2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5年。

3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

4、申报一级公证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5年。

5、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要求的人员可按照学历破格申报参评;任职年限未达到相应要求,业绩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按照我省“绿色通道”等相关政策年限破格申报参评。

二、评审条件

三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熟练运用公证理论解决公证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业务,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务经验,能够独立承办各类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证文书适用法律确、格式规范、表述准确。

4能够指导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5)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案卷。

3、工作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案件1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3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撰写的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采用1篇以上

5)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1件,点击率达到10万以上的,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为优秀。

6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7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

(二)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2具有丰富的公证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适用法律确、格式规范表述

4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5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人员须符合下条件中的4条以上,且前4条中须具备2条:

1年均办理公证案件2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5

    2()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

    3办理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公证事项2件以上。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5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6)撰写的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采用2篇以上

7)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2件,点击率均达到20万以上的,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为优秀。

8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9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10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2项以上。

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2具有丰富的公证实务经验,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公证文书适用法律正确、格式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性强

4工作能力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5近五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破格人员须符合下条件中的5条以上,且前5条中须具备3条:

1年均办理公证案件3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8

2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出色办理全省重大疑难公证事项3件以上,得到公证界专家公认,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级二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5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6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或法学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7撰写的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采用3篇以上

8)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3件,点击率均达到30万以上的,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为优秀。

9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中国公证协会奖励。

10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3项以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的要求,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在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条件中涉及数量的,须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可破格(学历破格)申报参评高一级职称,须面试答辩并按照评审条件多1条的要求对业绩进行综合评议;任职年限未达到相应要求、业绩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按照我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等政策相关要求破格(年限破格)申报参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但通过备案后方可申报参评。中级职称原则上不破格申报评审。

、本条件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论文与论著、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

、任现职期间,因工作失误出现错证、因审查不严出现假证情况的,任职期满后延缓1年,确有悔改表现者,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故意出具假公证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须备案通过后方可申报参评。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实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14)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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