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职称改革和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人员建设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订了《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
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新时代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具体考试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执行。
第五条 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满2年的人员可直接通过考核认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核认定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实行资格评审与岗位聘任相分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践行行业规范,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10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需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15年。
具有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学历、年限条件。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须现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1年以上,且业务考试合格。
(六)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满2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人力资源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熟悉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 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导和改进本单位、本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对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并能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判断、归纳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两条以上:
1.主持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辖市(厅)级以上人才引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在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就业促进、人才配置、技能培训等具体工作方面做出显著贡献,解决本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组织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在提升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制定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方案、措施等,被单位采用或行业认同并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编写或修订过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承担过省辖市(厅)及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课题的研究。
第十条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10)条中的2条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人力资源行业或专业课题研究、专利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项目工作,对加强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较大价值,项目完成并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奖项。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或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使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提高,或被省辖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
3.主持或作为骨干,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实施省骨干企业培育行动计划、领军人才培养行动计划、诚信主题创建行动计划、产业园区建设行动计划、“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计划和“招才引智” 人力资源服务行动计划等发展计划,受到省辖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可或表彰的。
4.主持或作为骨干,大力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服务产品、技术创新、管理咨询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5个以上大型企事业人力资源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管理奖项,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行业相关业务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取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
6.主持或作为骨干,建立并完善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方案或管理成果,为单位显著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
7.主持或作为骨干,注重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被相关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以及省辖市(厅)级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的。
8.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5万字以上);或在省辖市(厅)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具体通知、结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篇;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报纸,学术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3篇。
9.主持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持续稳定增长。
10.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如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所取得的。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列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排名前5位的项目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由本国公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人力资源管理产品等),及获得许可购买他国或他人服务于人力资源工作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管理成果”是指服务于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技术或成果达到业内先进水平,取得同行专家认可或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社会效果、经济效益及重要贡献,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证明材料;课题须提交立项及结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标准制定、发展规划、管理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第十七条 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中所有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以笔名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及本人撰写的字数,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原评审通过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与根据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同等互认、效力一致。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