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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中小学教师系列(2022.9.19)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2-10-14 12:40:2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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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20226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919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持续深化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地方教育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应在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四条 实施分类评价。根据申报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性质不同,中小学教师身份划分为教师、教育管理、教研人员;根据中小学学校所处地域不同,划分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城市学校教师。不同岗位、不同学校类型其评价标准有所区别。

第五条 坚持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农村学校教师按定向评价的农村学校教师评价标准评审通过的职称,仅限农村学校使用,调入城市学校须依程序转评。农村学校教师参评副高级职称时,可自主选择城市学校或农村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城市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评审通过的农村学校教师职称,调入城市学校时无须转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各层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热爱人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有道德情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坚持以德为先,职称晋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任现职以来,学校年度师德师风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人员年度师德师风考评应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三)有扎实学识,认真履职尽责。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深入教育教学一线,身心健康,能够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有仁爱之心,关爱学生。认真落实“双减”政策,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阵地作用,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主动开展家校共育,将思政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一)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2.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但所学专业与申报的外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以下简称特殊专业)不符;或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二)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城市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或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农村学校任教,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县以上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所学专业与申报的特殊专业不符;或聘任一级教师岗位工作7年以上,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可破格申报。

(三)申报正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8年以上;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同时,聘任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申报的特殊专业不符,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聘任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 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八条 教育教学能力、经历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方法,并将现代教育技术正确运用到实际教学中。

(二)育人工作。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能力,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劳动教育,引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或大中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并胜任该项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承担家长学校课程,与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成长问题提出指导性建议,家校共育成效显著。(教研人员可不作要求)。

(三)教学工作。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所教学科学生普遍达到教育教学质量要求。

1.中小学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教学效果评价良好;幼儿园教师须完成过循环带班工作。其中,城市学校教师在农村学校支教1年以上者,可优先推荐。

教研人员能够组织开展本学科(领域)教学研究工作,任现职以来,从事专职教研工作2年以上,且在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1年以上并达到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见附则)。

(四)素质教育。积极发展素质教育,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够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或劳动教育等,学校评价良好。

教育管理人员积极落实“双减”政策,持续推动课程、教学改革,积极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组织社团或举办专题讲座、综合实践等活动,开设有劳动教育课程。

教研人员能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特点,具有较强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能够结合实际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创新,并取得良好效果。

(五)教研工作。教师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并在单位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中获得好评;或参与过1项校本教科研项目,经学校组织鉴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教研人员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主持完成上级教科研课题或指导过至少2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科研项目,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第九条 讲课答辩符合要求,工作业绩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教师

1.城市学校教师讲授过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二等奖或市三等奖以上等次)。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

2.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所带班级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获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获县级以上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本人获县级以上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2)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农村学校教师获县二等奖以上。

3)承担学科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辅导教学(3年以上),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获县一等奖以上。幼儿园教师获幼儿园专业能力三项比赛市二等奖以上,特殊学校教师获特教园丁奖、手语盲文竞赛市二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教师获县二等奖以上。

4)受到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市1次或县2次。

农村学校教师受到县级以上相关表彰。

3.在发展素质教育和推进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教育或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

4)城市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参与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

连续在乡村小规模学校任教满15年,现仍在小规模学校任教的一线教师,讲课答辩合格者,在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等方面可不作硬性要求。

(二)教研人员

1.省教研人员讲授过省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其他教研人员讲授过上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

2.每学年在本级以上区域开设教学专题讲座或组织本学科专题研修活动等2次,本区域学科教学和教研质量稳步提升。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省教研人员参与完成(限前3名)本学科(领域)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市县教研人员参与完成(限前3名)本学科(领域)市级教科研课题1项;乡教研人员参与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1项。

4.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水平,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发表,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省教研人员2篇,市县教研人员1篇。乡教研人员可不作要求。

5.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1次或县2次;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乡教研人员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第十条 破格申报人员,除符合一级教师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

(二)讲课答辩成绩获良好以上等次且居同类人员前15%

(三)讲授过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以上)。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经历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育人工作。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能够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开展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政教育,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1.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大中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其他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突出,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肯定。

教育管理人员从教以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校长3年以上,治校理念先进,办学效果显著,单位持续发展良好,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教研人员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开展本区域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专职从事教研工作2年以上。

2.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讲座,家校共育效果良好。教师每学年至少讲授过1次班级以上家校共育公开课,学生家长评价良好;校长(副校长)推进开办家长学校,本人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家校共育活动,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三)教学工作。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较出色地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学业绩突出。

1.坚持教育教学一线,熟练掌握学科特点,将思政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教师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学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评价良好。

教育管理人员具有扎实的教学功底和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办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服务精神,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扬。

教研人员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经常深入教学一线。积极推进学科课堂教学改革,做好研究、指导、培训与管理工作,获得教师认可,所指导的教师取得优异成绩。

3.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效果突出。教师讲授过县级以上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专题讲座,或每学年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设计(如作业设计、劳动教育设计、主题班会设计等)比赛获得二等奖以上;教育管理人员每学年讲授学校公开课至少1次;教研人员每学年讲授本级示范课、观摩课或研讨课等至少1次。

4.能够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见附则)。近5年来教学效果评估须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

(四)素质教育。具有主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校本课程、社团活动、劳动教育等教育教学能力,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践活动,有较强的课程资源开发能力。

(五)教研工作。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教师每学期撰写1篇以上教育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或主持过1项校本教科研项目,受到学校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教育管理人员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举办专题讲座等,教师整体教科研水平有提升;教研人员能够积极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课堂示范、教师培训等工作,促进本区域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有较好的经验总结或典型案例材料。

(六)示范引领。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所培养、指导的2名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肯定。

教育管理人员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教育质量提升、发展素质教育、家庭教育工作、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有突出作为,形成一定特色,在同类学校中位居前列。

教研人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能够体现研究深度和个人业务特色,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经单位统一安排,所指导的2所基层学校本学科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明显,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肯定。

(七)支教。按照国家和省委有关要求,城镇学校教师须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具体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省直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其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不作要求;组织统一安排的援疆、援藏或驻村教师1年以上可视同支教经历。

第十二条 讲课答辩符合要求,工作业绩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教师

1.在教育教学水平和实绩贡献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城市教师讲授过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思政课专职教师讲授过市级以上思政优质课(获二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

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2次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二等奖以上)、示范课、观摩课。

2)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所带班级为市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为市以上优秀班主任。农村学校教师为县以上优秀班主任或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

3)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获市以上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获市以上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农村学校教师获县以上团委(少先队)表扬。

4)承担学科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辅导教学(3年以上),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获得省二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教师获市二等奖以上。

5)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效显著,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主持完成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获二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教师主持完成并获县一等奖以上。

6)受到市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农村学校教师获县级以上表彰。

7)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省1次或市2次。农村学校教师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

2.在发展素质教育和推进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劳动教育、学生社团活动、开发实施校本课程以及思政课专职教师主持开展思政实践等活动,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市1次或县2次。农村学校教师主持完成上述相应活动并获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

2)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2万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农村学校教师1万字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1次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参加市级以上1次。

4)参与完成省教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市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农村学校教师参与完成(限前3名)县教科研课题1项。

(二)教育管理

任校长期间,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市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农村学校校长获县级表彰),同时本人还应具备:

1.在教育教学水平和实绩贡献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从教以来,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并获得好评;或任现职以来,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中,主讲教育教学类专题讲座2次以上。农村学校校长曾讲授过县级以上优质课,或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中,主讲教育教学类专题讲座2次以上。

2)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效显著,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主持完成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获二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校长主持完成并获县一等奖以上。

3)受到市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农村学校校长获县级以上相应表彰。

4)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省1次或市2次;或被评选为优秀少先队集体,省1次或市2次。农村学校校长获市相关表彰。

2.在发展素质教育和推进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校长期间,所管理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劳动教育、学生社团活动、开发实施校本课程以及专项思政实践活动,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市1次或县2次。农村学校校长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

2)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省教研部门组织编写2万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3)参加省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农村学校校长参加市级以上评价命题。

4)参与完成省以上教科研课题(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市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并获一等奖以上,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农村学校校长获市二等奖以上。

(三)教研人员

教研人员每学年在本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或培训活动中开设本学科(领域)的示范课、教学专题讲座、主题系列教研等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同时还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在教育教学水平和实绩贡献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效显著,作为主持人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乡教研人员主持完成并获县一等奖以上。

2)受到市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称号。乡教研人员获县级以上相应表彰。

3)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省1次或市2次。乡教研人员获市相关表彰。

2.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省教研人员主持完成本学科(领域)省教科研课题2项,市教研人员主持完成本学科(领域)省教科研课题1项,县教研人员主持完成本学科(领域)市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乡教研人员参与(限前3名)完成市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

2)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或在公办本科师范类高校学报上发表教育教学类本学科学术论文,省教研人员3篇(其中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市、县教研人员2篇,乡教研人员1篇。

3)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省教研部门组织编写2万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4)省、市教研人员参加省级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工作1次,县教研人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2次。乡教研人员参加过市、县教学质量评价命题。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人员,除符合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

(二)近5年年度考核获得至少1次优秀等次。

(三)讲课答辩获良好以上等次且居同类人员前15%

(四)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

第五章 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能力、经历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系统的本学科专业知识、学科思想理论和教学方法,深入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教育教学理念先进、业绩卓著,教学技艺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二)育人工作。具有出色的育人能力,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家长)教育管理和思政教育工作,全面落实发展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人才观,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和引领作用,深受学生爱戴。(教研人员不作要求)

1.教师从教以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大中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过3届以上毕业班的班主任工作。教书育人成效显著,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教育管理人员从教以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校长5年以上,所管理的学校各项教学目标任务完成良好;副校长任现职以来,所分管工作成效突出,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肯定。

2.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家校共育效果突出。教师每学年至少讲授家长学校公开课1次,家访成效显著;校长(副校长)办好家长学校,协同育人效果显著,每学年至少参加2次家校共育活动。

(三)教学工作。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出色完成各项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1.教书育人尽职尽责,根据所教学科特点,系统地将思政教育融入学科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2.精通本学科各学段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评价优秀。教师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是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担任过3届以上毕业班教学工作,教学业绩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教育管理人员具有扎实的教学功底和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经验丰富,能深入教学一线指导教学,所管理的学校综合评价高,获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扬。

教研人员善于总结推广教改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教研、科研有独创之处,积极策划与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引领并推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贡献。

3.教师讲授过市级以上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或讲授县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研讨课等2次,或开展县级以上学科专题讲座2次。教育教学理念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教学效果突出。

教育管理人员开展过以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为主题,引领学校发展的县域以上范围内专题讲座、典型经验介绍等3次。农村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县级专题讲座或典型经验介绍1次。

4.能够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见附则)。近5年来教育教学效果评估须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

(四)素质教育。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理念创新、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课堂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强的课程资源开发能力,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践。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组织观摩学习。

(五)示范引领。教师在本专业享有较高知名度,参与市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市以上名师工作室3年以上,或在优化教学设计、作业设计、质量评价命题等教育教学环节受到上级教研部门通报表扬。

教育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学校(或所管理的学校3个学科以上)在优化教学设计、作业设计、试题命制等教育教学环节受到市教研部门表扬;或主持市名校长工作室3年以上。

教研人员经单位统一安排指导的3所基层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效果显著,本学科成绩在区域学校内逐年提高。

(六)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3名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均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扬;农村学校教师结对培养、指导2名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扬。

教育管理人员扎实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办学质量持续提高,队伍建设规范有序,教师积极拥护和配合,取得一定成效,获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扬。或作为优质学校,积极帮扶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进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效果明显。

教研人员所指导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逐年提高,获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好评,乡教研人员获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讲课答辩符合要求,工作业绩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教师

1.在教育教学水平和实绩贡献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讲授过省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教师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或主讲过省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或主讲过市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研部门在全市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4次;或具有“少先队工作”专业资格的少先队专职工作人员被省共青团、少工委特邀讲座2次以上,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农村学校教师讲座次数减半。

2)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农村学校教师主持完成并获省二等奖以上。

3)承担学科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辅导教学(3年以上),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获全国性奖励;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教育部典型案例。农村学校教师指导学生获省二等奖以上。

4)任省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省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任届须满一个周期)并考核合格;或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并获省优秀班主任;或累计担任班主任15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任市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任届须满一个周期)并考核合格;或累计担任班主任20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并荣获市先进班集体、市文明班集体或市优秀班主任。

5)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被确认为省政府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拔尖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省特殊津贴专家、中原教学名师、中原名师、中原教研名家等;或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等;或被评为河南省最美教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6)取得本条所列任意两项业绩:受到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确认为市政府学术技术带头人、市拔尖人才、市管优秀专家、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或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或经评委会认可的省级行政部门相关表彰2次。

农村学校教师(5)(6)条降低一个级别。

2.在发展素质教育和推进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劳动教育、学生社团活动、开发实施校本课程以及思政课专职教师组织的专项思政实践活动,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省1次或市2次。农村学校教师主持完成上述相应活动并获市级以上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

2)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或公办本科师范类院校学报(理论版)上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农村学校教师在上述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参编经省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2次,或参加教科书出版单位组织的教材或教师指导用书编写,或参加省教研部门以上组织的教师指导用书编写且达3万字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参编1万字以上。

4)参加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2次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参加市级以上命题2次以上。

5)正式出版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农村学校教师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6)参与完成(限前3名)全国教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教科研课题1项。农村学校教师参与(限前3名)完成省教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教科研课题1项。同时,上述课题获良好以上等级,课题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

(二)教育管理

任校长期间,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省部级表彰1次,或省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2次,或市级党委和政府综合表彰2次。同时,本人还应具备:

1.在教育教学水平与实绩贡献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

1)讲授过省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主讲过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基础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教育教学专题讲座2次;或主讲过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基础教研部门在全市范围组织的教育教学专题讲座5次。农村学校校长获市优质课一等奖或讲授专题讲座3次。

2)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等方面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农村学校校长主持完成并获省二等奖以上。

3)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获全国性奖励;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教育部典型案例。农村学校校长获省一等奖以上。

4)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被确认为省政府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拔尖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省特殊津贴专家、中原教学名师、中原名师等;或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等;或被评为河南省最美教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5)取得本条所列任意两项业绩:受到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确认为市政府学术技术带头人、市拔尖人才、市管优秀专家、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或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等;或经评委会认可的省级行政部门相关表彰2次。

农村学校校长(4)(5)条降低一个级别。

2.在发展素质教育和推进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任校长期间,所管理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劳动教育、学生社团活动、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省1次或市2次。农村学校校长获市级以上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

2)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或公办本科师范类院校学报上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农村学校校长在上述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

3)参编经省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2次,或参加教科书出版单位组织编写或省教研部门以上组织编写3万字以上的教师指导用书。农村学校校长参编省1次。

4)参加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2次以上。农村学校校长参加市级以上命题2次以上。

5)正式出版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农村学校校长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6)参与(限前3名)完成全国教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教科研课题2项,并获良好以上等级,其中1项获一等奖,1篇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农村学校校长主持完成省1项,并获良好以上等级,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

(三)教研人员

1.在教育教学能力方面。省教研人员讲授过国家级的学科专题讲座、学术报告1次;或讲授过全国范围(含省际间)的学科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示范课、观摩课2次,获得较好效果与较高评价;或任现职以来,指导过本学科2名教师获国家级优质课一等奖。

市教研人员讲授过省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省优质课并获一等奖,且任现职以来讲授过省学科示范课、观摩课;或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人指导过本学科2名教师获省优质课一等奖。同时,讲授过全省范围内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与较高评价。

县教研人员讲授过省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省优质课并获一等奖,且任现职以来讲授过省本学科示范课、观摩课;或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人指导过本学科1名教师获省优质课一等奖。同时,讲授过全省范围内的学科专题讲座1次,获得较好效果与较高评价。

乡教研人员讲授过市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市示范课、观摩课。同时,讲授过全市范围内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与较高评价。

2.在教育教学实绩贡献方面,具备下列条件(1)或具备(2)(3):

1)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被确认为省政府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拔尖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省特殊津贴专家、中原教学名师、中原名师、中原教研名家等;或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省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等;或被评为河南省最美教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2)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乡教研人员主持完成并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取得本条所列任意两项业绩:受到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确认为市政府学术技术带头人、市拔尖人才、市管优秀专家、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或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等;或经评委会认可的省级行政部门相关表彰2次。

乡教研人员应具备上述3项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3.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省教研人员具备三项):

1)省教研人员主持完成本学科(领域)国家级教科研课题或省重大招标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教科研课题2项,并获优秀等级,其中1篇课题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市教研人员主持完成本学科(领域)省教科研课题2项,并获良好以上等级,其中1篇课题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学术期刊上;县教研人员主持完成本学科(领域)省教科研课题1项,并获良好以上等级,课题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学术期刊上。乡教研人员主持完成本学科(领域)省教科研课题1项,课题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学术期刊上。

2)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5篇(其中省、市教研人员2篇以上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县教研人员1篇以上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乡教研人员在上述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以上。

3)参编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国家2次或省3次);或省教研人员参加教科书出版单位、市县教研人员参加省教研部门组织编写3万字以上的教师指导用书。乡教研人员参编1万字以上。

4)省教研人员参加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3次以上,市教研人员2次以上,县教研人员1次以上;乡教研人员参加市级以上命题2次以上。

5)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人员,除符合正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作为主持人,获得省基础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所取得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其所获得优质课、表彰、奖励、课题等工作业绩名称以各层级职称评审条件中明确规定为准,最低层级为县级。同一层级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标准》中的教育管理人员是指校(园)长、副校(园)长、校(园)级党组织正副职。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公示后上传或申报,否则,评委会不予采用。

第十八条 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高两个学段或低、中、高三个学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省级”指省委、省政府等,“市级”指省辖市党委和政府,“县级”指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省、市、县”后不带“级”字的,均为本级行政管理部门。所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20221月起,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市)组织开展的相关业绩不再按省辖市序列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以下的学校。按农村学校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其中乡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偏远乡村小学和教学点)须由当地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出具学校名录和编制部门批复的在编在岗教师名单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凡提供的业绩获奖证书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中检索不到,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采用;本《标准》未明确的业绩应本着促进工作和业内认可的原则,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后确认。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获全国性奖励证书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近5年内有一次不定等次的,应顺延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应重新从考核合格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一级、高级教师职称,连续在农村学校一线教学任教满30年且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合格者,以及成绩居同类别人员中前85%的下列一线教师,其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方面有关条款可适当倾斜:

(一)长期在农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5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或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的农村学校教师。

(二)担任班主任1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三)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15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或20年以上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特教岗位上教学的一线教师。

第二十四条 在全国有重要影响或作出突出贡献或卓越成绩的青年优秀人才,任现职以来受到国家级表彰、获国家级学术技术称号、被认定为省C类以上人才、获得中原教学名师、中原名师、中原教研名家或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限前3名)以上奖励等级的,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放宽1年。在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时,符合其他条件,其教育教学研究方面,评委会可适当倾斜。

第二十五条 有关申报事项。

(一)教师资格证。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担任相应学段校长职务的须取得校长培训合格证。

(二)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专业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岗位、不同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实事求是体现,在不同岗位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其中中学教师职称证书专业(除特殊学科外,按大文大理)、小学教师特殊学科职称证书专业、优质课专业须与现岗位一致或相近。

(三)学历与申报专业。本《标准》中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包括后学历),达到相应聘任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外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幼儿园、特殊学校、专门学校和农村小学教师不受所学专业限制,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农村初中从事外语教学,不受专业限制);其他专业不作硬性要求。农村中学教师申报特殊专业,其学历层次和聘任年限符合要求,但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申报一级教师须农村学校任教累计15年或申报高级教师须农村学校任教累计20年,可不受专业限制正常申报。

(四)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从事专业指职称证书专业,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其中优质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除特殊专业外,中学教师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文理科之间、特殊专业之间、其他学科申报特殊专业以及幼儿园与中小学之间转换专业岗位的人员,应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幼儿园、特殊学校和农村小学教师的所有专业可不作硬性要求。

(五)校长(含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申报高级教师以上职称时,仅限申报“教育管理”专业;兼有教学任务的副校长(含副书记),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选择以教师或教育管理人员身份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要向一线教师倾斜,申报正高级教师时,各地用人单位行政正副职(含校级管理干部)不得超过申报总数的30%,评委会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

(六)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或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专职书记、年级组长(学科教研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含劳动教育)负责人、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持卫生执业资格证的校医需有心理健康专业资质)专职教师等,校领导(含书记)、校内基层支部书记、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少先队工作负责人、思政课教研负责人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七)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大规模学校(48个及以上教学班或紧密型多校区集团校)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1847个教学班)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规模少于18个教学班的学校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0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中小学思政课专职教师每学年完成思政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2次,其中参加校外思政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

幼儿园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6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教研人员任现职以来,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到基层学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在本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本级以上范围的教研、培训活动中开设教学专题讲座等2次以上。

(八)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研人员不得以教师身份申报。在各级教研室(或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市教科研等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直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的非一线教学(包括课时量不够的)省教研工作人员,在乡(镇)中心校或农村学校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的非一线教学(包括课时量不够的)乡镇教研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人员执行。组织人事关系在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按教研人员在原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参加推荐、申报并公示。

(九)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实验教研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实验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报物理、化学、生物和科学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人员评价标准执行。

(十)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体卫艺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健康和劳动教育等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申报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健康和劳动教育等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人员评价标准执行。

(十一)政府举办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不具备要求的,须按教研人员申报。

(十二)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综合实践基地中或学校里从事综合实践活动(含劳动教育)教学的专职教师,可以选择与自己工作相近的学科申报,参照教师评价条件评审,在职称申报时在“现从事专业”栏填写“综合实践活动”,所取得的“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评委会予以采用,但“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的内容须与申报学科相关。

(十三)按“教育管理”专业申报职称的人员,讲课科目为其任教时优质课学科。按“少先队活动”专业申报的专职从事共青团(或少先队)工作人员,讲课科目为“少先队活动”学科,优质课为少先队优质课,其他业绩按有关规定可提供同层级县以上团委、少工委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表彰、少先队观摩活动、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六条 表彰。是特定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包括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全省性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授予称号,可作为综合表彰。下一级综合表彰可参照上级的部门相关表彰。

(一)部门相关表彰。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扬,如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文明教师、教学标兵,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从事共青团(或少先队)工作人员获得的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一线教师获得的优秀共产党员。

(二)单位所获表彰类型。主要有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优秀家长学校、示范性家长学校或卓越家长学校、文明学校等。

(三)其他表彰。主要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开展的不予认可;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可与同级的优秀教师同等对待;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的通报表扬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的,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开展的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各级基础教研部门规范组织的常规课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评委会不予采用;申报少先队专业者,应以同级少先队优质课为主),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职称申报系统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及时间等。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要与申报专业一致。获得基础教研部门的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专业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自2014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提供文件或简报。

(一)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内容的优质课和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U盘等影像资料。

(二)特殊教育教研部门(含市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市特教中心及学校)组织的相应专业优质课予以认可。

(三)其他。对于个别地方基础教研部门没有开展的相关专业优质课,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经确认后,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将优质课录入职称评审业绩库后予以认可。各地的学科优质课应明确由一个部门主办。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研究。教科研课题指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指导和研究的教育教研部门规范组织鉴定的常规年度一般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完整研究周期和档案,须附立项申请书及批准立项的通知书、开题报告、研究过程材料、中期报告、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有1年以上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二十九条 论文。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试卷(题)及习题研究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讲课答辩成绩。评委须对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成绩认真负责,合理运用讲课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评审质量,促进教育教学。

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最终成绩按“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满60分)”四档评议。其中,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在85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者,确定为优秀等次。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合格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80%的人员,讲课答辩成绩在2年内有效,在下一年度参加评审时可以不再进行讲课答辩(不含申报正高级教师)。

申报副高级教师职称者,在当年职称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获优秀等次,或农村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获良好等次以上,可替代优质课。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在90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者,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教育管理人员讲课答辩成绩须达80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30%,教研人员讲课答辩成绩须达80分以上。

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人员,评委会在相关业绩的综合评价中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应在职称评审系统上,按申报职称层级、申报专业依次上传相关材料。其中:

(一)专题讲座须提供相关会议通知、讲稿、主办方邀请函及讲座有关现场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U盘等(参加会议典型发言参照此规定提供材料)。

(二)表彰类等业绩应提供证书原件,在职称申报系统中注明文件号、证书编号。

(三)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教育、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等工作业绩以各级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须提供过程性材料。

素质教育和劳动教育等活动应明确一个部门规范组织评比,凡同质化的活动由多个部门开展的,评委会可不予采用。

(四)享受倾斜政策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农村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工作履历以及申报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的校长、副校长、教研人员的聘任年限和工作履历须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 申报推荐。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自主权,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个人向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评审计划数额内依程序在单位内部开展职称推荐。其中,对于曾获国家级、省部级表彰的;或任现职以来,获市级党委、政府表彰和被授予市师德标兵、市师德先进个人、市优秀班主任,或专职思政课教师在思政课活动中受到市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扬,或幼儿园教师获省幼儿园专业能力三项比赛二等奖以上,特殊学校教师获省特教园丁奖、手语盲文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承担残障(含自闭症)学生随班就读3年以上并获家长和班级师生广泛赞誉的教师,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优先推荐。

第三十三条 评审工作中其他未尽事宜或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业绩,应根据其规范程度,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为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标准,评委会可依据当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实施细则,经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执行,原《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豫人社办〔201895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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