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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待遇项目和标准审核办理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6-12-01 09:55:1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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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待遇科)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

4、《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豫劳社工伤〔2004〕8号);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2〕11号文件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2〕3号);

6、《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豫工伤〔2005〕17号)

三、办理地点:郑州市黄河路495号亚圣大厦4楼409室(黄河路与经一路交叉口东20米路南)

四、基本流程:

1、接受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相关资料。

2、进行审核。

3、未通过审核的,向单位说明原因;

4、通过审核的,按照核定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5、审核资料归档。

五、办理条件:

1、参加省直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亡)后。

2、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

六、应提交的材料:

1、审核享受工伤(亡)待遇资格时,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2)工伤(亡)认定通知书;(3)劳动能力、生活护理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2、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单位在30天至9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须提供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的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表。

3、审核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

(2)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供养关系证明;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4)在普通中小学就学的学校证明;

(5)民政部门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6)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

(7)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8)经办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七、示范文本:附后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371—86615273     

附件:新增伤残待遇审核明细表.docx

          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docx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社会化发放基本情况表.docx

          供养亲属抚恤金社会化发放基本情况表.docx

          新增工亡和供养亲属待遇审核明细表.docx

          新增伤残待遇审核明细表.docx

十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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