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医疗科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
4、《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豫劳社工伤〔2004〕8号);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3〕1号);
6、《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1号);
7、《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
三、办理地点:郑州市黄河路495号亚圣投资大厦4楼408室(黄河路与经一路交叉口东20米路南)
四、基本流程:
1、接受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相关资料。
2、进行审核。
3、未通过审核的,向单位说明原因;
4、通过审核的,医疗费进行汇总支付,告知申报单位审核通过情况,工伤职工可进行就医、转诊转院、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
5、审核资料归档。
五、办理条件:
1、通过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审核的工伤职工;
2、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工伤职工;
3、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工伤职工;
4、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
5、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
六、应提交的材料:
1、医疗费报销提供资料:
(1)填写《河南省省直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
(2)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打印件)、总清单、住院完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病程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医技检查和化验结果报告单、出院证)及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及相对应的处方底联、化验及医技检查结果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门诊病历(要有详细的病情和诊疗记录);
(4)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属于交通事故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材料;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2、旧伤复发提供资料:
(1)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疗意见,经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办机构。
(2)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3、转诊转院治疗提供资料:
(1)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需经三甲协议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签署转诊意见,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审核盖章。因伤(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申报的,可先转诊转院,但应于1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3)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单。
4、工伤康复提供资料:
(1)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康复诊疗意见并制定康复计划书,经用人单位同意盖章;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提供资料:
(1)填写《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核定表》,由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出配置意见,经用人单位同意盖章;
(2)更换辅助器具需提供上次配置发票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七、申请书标准文本:附后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及时办结,特殊情况1-3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371—65990622
附件:河南省省直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docx
河南省省直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docx
十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