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办理地点: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东150米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二楼西
四、基本流程: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开庭
省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审查仲裁员是否有回避情形,并将仲裁庭组成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调解或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全程实施调解,调解结案的案件由省仲裁委出具调解书,同样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由仲裁庭裁决的案件,由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终局裁决的,被申请人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费标准及依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不收费。
五、办理条件:
1、 中直、省直驻郑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 中央、省直驻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军队驻豫军级以上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的中央驻郑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5、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注册资金在五百万以上的省属驻郑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其他材料
如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还应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能证明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材料。
(3)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
(4)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工商、社团、事业法人注册信息资料。
(5)集体争议的,应推举1至5名代表人,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如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登记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七、示范文本:附后
八、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省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九、联系电话: 0371—69690185 69690186
监督电话:0371—69690181
十、流程图
登记申请表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事项
(供申请人申请时填写,不同事项制定不同表格)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原籍: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
用人单位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地址和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及金额(或政策咨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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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标准文本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原籍: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 所:
联 系 电话:
第 三 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 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1、 2、 3、
事实和理由: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
20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