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整体素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省农业厅协商一致,共同修订、拟制了《河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和《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你们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并于2018年7月6号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hnszgb2@126.com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省人社厅职称处
胡岩涛:0371-69690198
2018年6月26日
河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修订稿)
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原崛起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状况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事业、企业、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单位从事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畜牧、兽医(含中兽医)、水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农业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申报评审条件另行规定。
(一)农学专业包括耕作与栽培,良种繁育,种子生产、加工与管理,农产品质量监测,农业信息(含农业遥感),新型农民职业培训等。
(二)植物保护专业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管理,农药质量检验、残留检测等。
(三)园艺专业包括果树、瓜蔬、茶叶、花草、食用菌、中药材、蚕桑育种、栽培等。
(四)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调查与评价,肥料研发、生产及推广,土肥测试,土壤改良与应用,作物营养与施肥,旱作节水、农业废弃物开发利用等。
(五)农村能源专业包括农村能源及农业生态资源管理、开发与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监测等。
(六)畜牧专业包括畜、禽、蜂等动物的饲养管理、品种改良,饲草选育、栽培,饲草饲料加工,畜产品质量监督与检验等。
(七)兽医(含中兽医)专业包括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疾病诊断、监测与治疗,动物卫生监督与检验,动物屠宰监管,兽药生产与质量检验,兽药监察与管理等。
(八)水产专业包括水产增养殖,饲料加工,水产品贮藏与加工,水产病害测报与诊断,渔业水质与环境监测,渔业机械及渔业船舶检验等。
(九)农业经济专业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牧渔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问题研究等。
三、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农艺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艺师;畜牧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畜牧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畜牧师;兽医(含中兽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兽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兽医师;水产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水产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水产师;农业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农经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经师。
四、农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破格申报人员采取业绩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业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五、为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服务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从2018年开始,对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单独制定评价标准,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基层评价标准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只限在基层使用,人员流动到县以上单位需要重新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也可选择按照省辖市以上评价标准参加资格评审,取得的资格全省通用。
分 则
一、岗位职责
(一)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农经)师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与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农经)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出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培养中级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申报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岗敬业,热爱“三农”,勇于改革创新,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践中起引领作用;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申报专业和所从事工作一致。
(六)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关专业职称评审。
(七) 学历和任职年限,须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2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3年。
(4)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4年。
(5)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2、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4年。
(3)本科毕业或获硕士学位,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4)专科毕业,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5)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大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业绩突出,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7年。
(6)取得国家兽医师执业资格,并从事畜牧、兽医工作满4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兽医师或畜牧师。
3、申报高级农经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或获硕士学位,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5年。
(4)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参加全国经济专业(农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7年。
三、评审条件
(一)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专业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最新科技现状、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
(4)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2、工作能力与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较疑难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指导、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从事试验研究,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的能力和经历。
(5)省辖市以上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每年到基层指导、培训时间不少于40天,培训基层技术骨干累计不少于200人次。
3、工作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其中①②③中必须符合1条:
(1)省辖市以上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①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万字或编制图册不少于5千字;或独著(或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参与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农业区划、农业志、品种志、农业年鉴、疫病志等,本人撰写2万字。
②获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项,或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重大科技、推广开发项目1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2项,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参与编制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④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专利1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⑤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发,获省辖市(厅)级及以上认定证书,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⑥参与编写实验室程序文件、质量手册、资源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该实验室通过省级认证。
⑦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省辖市及以上“劳动模范”或 “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省及以上业务部门表彰。
(2)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①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千字或编制图册不少于3千字;或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或参加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8千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参与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农业区划、农业志、品种志、农业年鉴、疫病志等,本人撰写1万字。
(2)参加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1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参与编制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④参加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1项,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10%以上或累计面积5万亩以上,增产或增收达5%以上。
⑤参与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1篇以上。
⑥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县及以上“劳动模范”或 “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县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县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省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省辖市及以上业务部门表彰。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在本专业某领域某方面具有较深造诣。
(2)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现状、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2、工作能力与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重点试验研究、工程项目建设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主持或参与本单位、本地区、本专业科研推广项目立项、论证、实施或制订规划、建议的能力与经历。
(5)具有指导、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6)省辖市以上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每年到基层指导、培训时间不少于60天,培训基层技术骨干5年累计不少于300人次。
3、工作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其中①②③中必须符合1条:
(1)省辖市以上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①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2万字或编制图册1万字;或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农业区划、农业志、品种志、农业年鉴、疫病志等,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或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1项(限前10名),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2项(限前7名)。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⑤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2项,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3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4项,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⑥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发,获省辖市(厅)级及以上认定证书,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⑦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省辖市及以上“劳动模范”或 “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省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省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
(2)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①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编制图册不少于8千字;或独著(或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3篇;或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本人撰写2万字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编著并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农业区划、农业志、品种志、农业年鉴、疫病志等,本人撰写2万字。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1项;或省辖市(厅)级重点科技项目2项;
③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1项,或企业标准2项以上,或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⑤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1项;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2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3项,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⑥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发,获省辖市(厅)级及以上认定证书,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⑦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3项以上,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2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10万亩以上,增产或增收达5%以上。
⑧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实验室程序文件、质量手册、资源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该实验室通过省级认证或被评为省(部)级标准化实验室。
⑨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县及以上“劳动模范”或 “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县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市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省及以上业务部门表彰。
(三)高级农经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2)熟练掌握与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了解国内外先进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方法及发展趋势。
2、工作能力与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和业务工作任务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和较高的决策水平,有处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农经管理人员学习、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4)省辖市以上人员每年到基层指导农民从事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0天,培训农民经营管理能力累计不少于300人次。
3、工作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其中①②③中必须符合1条:
(1)省辖市以上单位的农经工作人员:
①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2万字。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作为主要撰稿人,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发展规划、农业志、农业年鉴、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3万字。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本专业成果奖1项;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成果奖一等奖1项;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研究、调研项目2项; ③
④负责查纠农民负担案件或审计农村集体财务典型案例3起以上,其查处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果被同级及以上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采用,并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
⑤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探索或采用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指导2家市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使其与农户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企业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⑥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同级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以上。
⑦在开展“土地确权”、完善“三权分置”制度、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轻农民负担等农经工作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办法或制定的规章制度,有1项得到同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被采用,并推广应用于实际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⑧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省辖市及以上“劳动模范”或 “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业内认可的业内认可的省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
县及以下单位的农经工作人员:
①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1万字;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发展规划、农业志、农业年鉴、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本专业成果奖1项;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成果奖二等奖2项。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研究、调研项目1项;或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调研项目2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④负责查纠农民负担案件或审计农村集体财务典型案例3起以上,其查处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果被县及以上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采用,并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
⑤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探索或采用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指导2家县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使其与农户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企业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受到省辖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⑥负责指导农民建立、完善农民合作社3个以上,合作社运作规范、效益显著,且至少有2个合作社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或负责指导1家以上农业企业申报认定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⑦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省辖市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以上。
⑧在开展“土地确权”、完善“三权分置”制度、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轻农民负担等农经工作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办法或制定的规章制度得到县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辖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于实际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⑨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县及以上“劳动模范”或 “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市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省辖市及以上业务部门表彰。
四、破格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可破格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农经师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 破格申报评审的人员,在符合正常评审的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破格评审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与成果须具备评审条件中的4条(其中必须具备①②③中的2条)。 (二)破格评审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与成果须具备评审条件中的4条(其中必须具备①②③中的2条)。
(三)对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等人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8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一步到位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评审。
1、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地市级科技奖励1项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标准2项,或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等2项,获省辖市(厅)级及以上认定证书,并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获得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
4、因业务技术工作突出,获省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河南省三农十大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申报人必须同时具备。
二、专业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经历、业绩与成果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情况。行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一步到位申报人员,为近五年来的业绩材料。
三、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试验研究报告、专业综述性文章,一般应2000字以上。以笔名、单位名义发表的论文,均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本条件所列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四、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论文汇编、品种汇编、肥料及农药等产品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等所要求撰写的字数,以编写说明为准或以所有撰写人员的平均撰写工作量为准。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印发的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五、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华农业科技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奖励一律含相当级别的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不能重复使用。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六、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必须由同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印发实施。
七、农业经济专业成果奖含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优秀调研成果奖等。
八、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认定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认定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的相关证明。
九、研究、推广及开发项目级别的认定,以计划文件或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依此类推。要求完成或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还应提交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原件。
十、“主持”、“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十一、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提供本单位和技术成果应用部门财务证明,农业经济专业须同时提交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证明材料(包含近三年来相关数据指标)。
十二、省辖市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下到基层指导工作或培训人员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单位文件、工作日志、培训花名册或电子证照等)。
十三、技术荣誉称号指: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政府津贴获得者、优秀专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科技先进工作者等。
十四、本条件自2018 年 月 日起试行,原《河南省农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1〕14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农业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农业人才队伍建设,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原崛起提供人才保障,根据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件。
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为农业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本条件适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从事农学、园艺、植保、土肥、畜牧、兽医、水产、农村能源等八个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农业科研、农业教学、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推广机构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符合条件者也可申报。高级农经师申报正高级职务按照我省正高级经济师申报、评审执行。
(一)农学专业包括耕作与栽培,良种繁育,种子生产、加工与管理,农产品质量监测,农业信息(含农业遥感),新型农民职业培训等。
(二)植物保护专业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管理,农药质量检验、残留检测等。
(三)园艺专业包括果树、瓜蔬、茶叶、花草、食用菌、中药材、蚕桑的育种、栽培等。
(四)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调查与评价,肥料研发、生产及推广,土肥测试,土壤改良与应用,作物营养与施肥,旱作节水、农业废弃物开发利用等。
(五)农村能源专业包括农村能源及农业生态资源管理、开发与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监测等。
(六)畜牧专业包括畜、禽、蜂等动物的饲养管理、品种改良,饲草选育、栽培,饲草饲料加工,畜产品质量监督与检验等。
(七)兽医(含中兽医)专业包括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疾病诊断、监测与治疗,动物卫生监督与检验,动物屠宰监管,兽药生产与质量检验,兽药监察与管理等。
(八)水产专业包括水产增养殖,饲料加工,水产品贮藏与加工,水产病害测报与诊断,渔业水质与环境监测,渔业机械及渔业船舶检验等。
四、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实行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申报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岗敬业,热爱“三农”,勇于改革创新,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践中起引领作用;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五)申报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一致。
(六)任职年限符合以下要求:
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七)能力要求
(1)、具有比较系统、广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
(2)、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农业技术问题,并取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成果。
(4)、能够培养、指导副高级技术人员完成较高水平的技术工作。
(5)、每年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0天,培训基层技术人员不少于300人次。
二、评审条件
(一)论文与著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编制图册不少于3万字。
2、独著、第一作者或作为通讯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被SCI、EI、ISTP收录论文1篇且被较多引用;或在中国期刊方阵双百期刊、农业农村部主管主办的农业重点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或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核心期刊发表1篇)。
3、县及以下人员,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3部,每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作为主持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本人撰写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总结报告、技术咨询报告、学术交流报告等研究成果5篇以上
(二)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1、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参加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3项(限前5名);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编制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3项(限省或辖市),并由同级农业或者质监部门正式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3项,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5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适用于县及以下);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发,获省辖市(厅)级及以上认定证书,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7、县及以下人员,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5项,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20%以上或累计面积10万亩以上,增产或增收达5%以上。
8、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省(部)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或技术荣誉称号。
三、破格评审条件
破学历申报人员需符合业绩成果的3条以上。
破资历申报人员需担任高级农艺师满4年以上,除符合上述所规定的评审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是国家级成果奖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7名);或省(部)级二等科技成果2项(前5名)的主要贡献者。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申报人必须同时具备。
二、专业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业绩成果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情况。
三、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试验研究报告、专业综述性文章,一般应在2500字以上。以笔名、单位名义发表的论文,均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本条件所列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四、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论文汇编、品种汇编、肥料及农药等产品汇编等不在此列。
著作、培训教材等所要求撰写的字数,以编写说明为准或以所有撰写人员的平均撰写工作量为准。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印发的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五、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华农业科技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奖励一律含相当级别的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不能重复使用。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六、各类表彰、认定等,应有正式的依据。
七、研究、推广及开发项目级别的认定,以计划文件或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依此类推。要求完成或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还应提交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原件。
八、“主持”、“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九、技术荣誉称号指: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政府津贴获得者、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科技先进工作者等。
十、本条件自 年 月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