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办〔202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在企业实施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部署,高质量推进“技能河南”建设,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吸引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健全完善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培育一批领军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端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引领集聚效应不断扩展,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等级清晰、素质优良的产业工人队伍。
二、健全评价体系和认定方式
(一)健全“新八级工”等级体系。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可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二)实施分类考核评价。支持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价。
1.学徒工评价条件由企业自行设置。学徒工一般为新入职员工,企业可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对岗位的要求进行转正定级。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
2.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评价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进行。
3.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原则上特级技师应从高级技师中产生,首席技师应从特级技师中产生。
三、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条件
(一)实施范围
河南省内已具备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增量备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开展评聘工作。特级技师评聘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中实施;首席技师评聘在大型骨干企业、龙头企业中实施。应优先选择具有行业代表性,拥有核心竞争力,引领产业技术发展,并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扎实的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
可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的职业为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已设置高级技师的技能类职业。企业应选择与生产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主要技能岗位职业(工种)开展评聘。
(二)参评条件
1.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参评基本条件
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参评者应为本企业在职在岗一线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同时满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的职业技能(岗位)要求(见附件一)。
2.特级技师参评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特级技师评聘:
(1)具有申报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申报职业(工种)工作。
(2)具有申报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技师岗位工作满11年且仍从事申报职业(工种)工作。
(3)具有申报职业(工种)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且仍从事申报职业(工种)相关的技术技能工作。
(4)具有申报职业(工种)相关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仍从事申报职业(工种)相关的技术技能工作。
3.首席技师参评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获得技能类人才省部级以上荣誉,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首席技师评聘:
(1)具有申报职业(工种)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并在特级技师岗位工作满2年且仍从事申报职业(工种)工作。
(2)具有申报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8年且仍从事申报职业(工种)工作。
(3)具有申报职业(工种)相关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且仍从事申报职业(工种)相关的技术技能工作。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技能人才,不受上述参评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特级技师或首席技师: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
企业可结合技能人才规划,进一步设置或细化本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参评条件,对技能类市厅级以上荣誉获得者可优先考虑。
(三)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流程
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应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由用人单位按照制定方案、组织评审、公示核准、任职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1.制定方案。结合人才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评聘工作方案,明确评审职业(工种)、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岗位聘用等,并向全体员工公开。
2.备案申请。首次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的企业应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工作指南〉(2024年版)的通知》(豫职评〔2024〕4号)要求,向省、市人社部门提交评聘工作方案,申请增量备案。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收到各地初审推荐后,评估核准备案申请。
3.组织评审。企业根据评聘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提交评价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评审工作。
4.公示核准。将拟入选名单在企业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核准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并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报备评价结果。
5.证书核发。通过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审且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可查询后,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任职聘用。企业按照工作方案中任职聘用相关内容,落实好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对应的任职聘用工作。
四、建立健全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激励机制
(一)支持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作为带头人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
(二)支持吸纳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投标、技能人才类项目评审等工作。
(三)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企业可结合实际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专项特殊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项目分红或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
(四)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作为高技能人才纳入各地人才分类目录,经认定后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支持其参加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和研修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是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主动服务、积极宣传,按照本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际,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
(二)确保评审质量。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不是职业技能等级的普遍晋升,要从严掌握,确保质量。坚持以用为本,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结构比例,精心组织实施,自觉接受监督,落实相关待遇。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相关评审工作的,可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复核确认。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样化、高效率的宣传方式,突出示范引领,深入挖掘高技能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述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之路。
(四)加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加强对企业评价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对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应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按相关规定对评价机构作出限期整改或退出备案处理。用人单位要落实评价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妥善保管评聘工作全过程资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牛励耘 杨鹏飞
联系方式:0371-69690107
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
联系人:刘伟 陈丹丹
联系方式:0371—69306195 69306191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表
2.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证书参考样式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