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以及我省“实施意见”要求,为全面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到2020年底,全省乡镇(街道)普遍建成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明晰、保障有力、运行高效的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组织网络(详见附件1)。
(一)组织建设规范化。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要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四配套、五公示、六统一”原则进行建设。“四配套”即:有组织领导机构;有调解工作室;有专用档案柜及必要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咨询电话等);有完善的工作职责、流程和监督机制等。“五公示”即:调解组织机构、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员工作职责、调解受案范围上墙进行公示(详见附件2、3)。“六统一”即: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标识标牌、工作流程、工作职责、文书格式以及调解员服装证书徽章等统一。
(二)预防工作规范化。调解中心要指导辖区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落实调解联络员,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指导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提高企业自主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要通过公开电话、发放明白卡、建立微信群、开设公众号等方式,畅通沟通渠道,全天候提供“零距离”维权服务。
(三)争议处理规范化。规范接待、咨询、受理、调解等业务流程,建立调解工作台账(详见附件4)。调解中心接到当事人申请(咨询)后,应当落实首问责任制,当场审查并告之当事人是否决定受理。经调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达不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引导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咨询)之日起15日内结束。
(四)制度建设规范化。调解中心要建立调解监督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重大劳动争议应急处置预案制度,防范化解重大劳动争议;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详见附件6)。落实好调裁衔接制度,实现无缝对接,调裁一致。
(五)队伍建设规范化。各地要建立调解员名册(详见附件5),通过调剂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吸纳法律工作者和热爱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士,充实调解员队伍,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调解中心配备至少3名调解员,其中专职调解员不少于1人。要加强调解员培训工作,各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3年内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轮训一遍,做到持证上岗。
(六)基本保障规范化。各地要在保障必要办公、办案设施基础上,按照人社部、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有关精神,保障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经费、办案补助经费等调解工作经费。
二、工作步骤
(一)示范引领,创新推广。持续督导4个国家级、6个省级综合示范单位加强建设,全面提升建设层次。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综合示范单位经验。2019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新推出至少一个本级综合示范单位,参照国家级、省级综合示范单位有关要求,推进全面建设。
(二)分类指导,压茬推进。到2018年底,10个示范单位要完全规范化建设任务。2019年底前,全省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组建率要达到85%。2020年底前,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实现全覆盖。
(三)严格标准,全面验收。2020年底,省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对没有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做好人员选配、场地协调、经费保障等工作。要切实发挥好调解中心短平快处理劳动争议的作用,真正为当地党委政府减压分忧,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规范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情况务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附件:1.河南省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表.doc
2.河南省劳动争议调解“五公示”布局图.docx
3.调解中心工作程序、职责、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受案范围等.zip
4.各种调解文书格式.zip
5.调解员花名册.docx
6.调解案卷封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