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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8-10-22 10:32:2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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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发挥兼职仲裁员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兼职仲裁员申请表.docx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1012

 

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制度

 

一、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

    二、兼职仲裁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合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不良行为记录;

2、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熟悉劳动人事业务,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3、身体健康,能按时完成仲裁委交办的工作。

三、拟聘兼职仲裁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申请表附后),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经仲裁委审核确定人选,在完成聘前培训发放《仲裁员证》后并向社会公示。

四、拟聘为省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的,须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拟聘为市、县(市、区)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的,须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兼职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四十学时。

五、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时间内只能被一个仲裁委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

六、仲裁委负责兼职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可作为解聘和续聘兼职仲裁员的依据,同时反馈给其所在工作单位。

七、兼职仲裁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案件的;

2、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3、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情节较重的。

八、兼职仲裁员被终止聘任或解聘的,仲裁委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仲裁员证》,并向社会公示。

九、仲裁委要设立兼职仲裁员名册,健全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兼职仲裁员的办案、培训、奖惩等情况。

十、兼职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处理争议案件,发表对案件的意见,撰写裁决书等;

2、参与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3、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庭审观摩、案件研讨等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兼职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处争议案件;

2、保守仲裁和商业秘密及当事人的隐私;

3、自觉接受仲裁委监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1、系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同一工作单位的;

3、曾任、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的;

4、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5、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其他事项。

十三、兼职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2、故意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3、玩忽职守,造成错案;

4、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5、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6、泄漏案情和案件涉及秘密的情况;

7、在受聘的仲裁委代理案件或在诉讼中代理自己曾审理过的案件;

8、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十四、兼职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仲裁委通知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制度由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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