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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1-11-05 16:07:3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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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补助对象

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丧葬补助费。

三、补助标准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已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四、领取条件

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到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城乡居民从其死亡次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五、办理程序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时,填报《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发放登记表》,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补助费发放到位。

六、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省辖市、县级政府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其中省财政直管县(市)和济源示范区,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市辖区分担方式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备案。

七、工作要求

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我省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政策落实,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发放登记表



政策解读:http://hrss.henan.gov.cn/2021/10-29/2337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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