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我省失业人员生活兜底保障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精神,结合当前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经研究,决定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即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二、发放标准
(一)失业补助金:可申领6个月,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参保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180元/月计发。
(二)临时生活补助:可申领3个月,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按260元/月计发。
三、申领方式
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222.143.34.121)、微信或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APP申领。对线上申领确有困难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就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经办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相关事项
(一)在2022年度内,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得重复享受,且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对前期享受过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重新就业参保并再次失业的人员,按重新参保后的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待遇。
(二)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应在末次参保地申领。跨统筹地区转迁人员,在转入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审核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
(三)对于申领时已经重新就业或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补发。
(四)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停发条件,按国家和我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是国家和我省应对当前疫情、兜底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底线思维,加强人员配备,压实工作责任,尽快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优化经办服务。认真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注重快办特办简办,畅通申领渠道,为参保失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依法依规办理业务,充分利用部级比对查询系统,及时进行资格核查,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线上给予信息提示,线下给予明确答复。
(三)强化基金监管。结合社保基金管理提升年、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等专项行动,认真落实“四防”协同措施,同时做好基金实时监测分析。对领取人数占比大、频率高的疑似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待遇的单位,重点核查、规范监管。对查实违法骗取的,从严从重惩处,并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惩戒,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四)回应群众关切。提高经办综合服务能力,指定专人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敏感问题。畅通沟通渠道,充分利用群众来访、12333服务热线、信箱、网络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群众关切,做好政策解读。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失业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