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党委(党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河南省“三支一扶”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战略部署,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推动“三支一扶”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人员是指通过河南省“三支一扶”计划统一公开招募,在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水利、林业)、支医、帮扶乡村振兴、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相关领域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经省政府同意增设“三支一扶”省级计划(以下简称省级计划),与国家下达的“三支一扶”计划统筹管理,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条“三支一扶”管理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坚持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省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林业局、团省委等11个部门组成,负责我省“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县(市、区)可参照设立“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省级“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组织与实施,研究制定年度招募工作方案;
(二)统一发布招募公告,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报名和考试;
(三)指导和监督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申请、拨付“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协助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各地“三支一扶”人员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
(五)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信息管理系统;
(六)指导各地做好服务期内的年度考核及期满考核工作,并组织实施审核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七)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编制岗位、聘用及相关待遇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培训计划,监督、指导各地做好培训工作;
(九)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落实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方案,制定本地年度招募工作实施细则,完成年度招募任务;
(二)负责岗位征集、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实施
招募笔试、面试、体检、考察、上岗等工作;
(三)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本级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经费;
(四)组织岗前培训,安排在岗培训工作,视情制定本地考核激励办法,负责指导县(市、区)征集年度岗位需求计划、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
(五)负责督导检查本地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编制岗位、聘用及相关待遇落实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征集年度岗位需求计划;
(二)负责新招募人员岗位落实工作;
(三)组织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县(市、区)“三支一扶”管理工作,制定本地日常管理制度;
(五)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对“三支一扶”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协调“三支一扶”人员党团关系的接转工作;
(七)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协调财政部门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及时足额为“三支一扶”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
(八)负责对“三支一扶”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做好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及时向市级“三支一扶”办报送人员变动信息、工作信息和离岗信息;
(九)负责本县(市、区)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编制岗位、聘用及相关待遇落实工作;
(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积极落实“三支一扶”人员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岗位,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二)负责“三支一扶”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
(三)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统筹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四)积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便利,切实解决“三支一扶”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五)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协助各级“三支一扶”办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各项优惠政策。
第九条各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编制、经费等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三章招募选拔
第十条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考试选拔、统一组织、各地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招募工作按照征集岗位、印发方案、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实施。
第十二条按照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协调、各地“三支一扶”办具体承办、各级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人事考试机构参与的招募工作机制。实行“五统一、五实施”,“五统一”即:统一公告、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上岗;“五实施”即:各地在省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报名、组织实施资格审查、组织实施笔试面试、组织实施体检考察、组织实施培训上岗。
第十三条严格招募纪律。严守考试纪律、工作纪律,
严格招募程序,对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重要环节要落实责任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三支一扶”办根据省“三支一扶”办印发的《“三支一扶”招募人员名单通知》,按照有关规定和分配原则拟定人员分配方案。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统筹考虑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需求、编制和岗位要求等因素,按照“优先急需、就近就便、专业岗位相宜”等原则确定岗位。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服务期内“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享有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六条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自愿留在服务单位的,在单位编制限额内,经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申报,同级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在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并逐级上报编制、人社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岗位、工资等相关待遇。如服务单位无编制空缺的,在本县(市、区)缺编事业单位范围内聘用。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七条“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可根据实际,按规定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各地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便利,参照本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八条健全“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可参照当地绩效考核实际,给予考核优秀及合格的一定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谈话提醒。
第十九条对符合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支医人员,凭服务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参加考试手续。
第二十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支医服务的,期满且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一条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第二十二条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两年内在参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考录(招聘)、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毕业生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定向招录公务员。
第二十五条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我省招募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实行定向招聘。
省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可从我省招募的“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且考核优秀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岗位人员中定向遴选。
第二十六条“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一节服务期和服务岗位
第二十七条“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为2年,服务时间自上岗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岗位须按照招募岗位进行安排,做到人岗相宜,原则上支教和支医人员安排在与之专业相对应的岗位,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人员应优先保障县(市、区)以下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择优选拔“三支一扶”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河(湖)长助理、林(场)长助理、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等职务。到乡镇兼职的“三支一扶”人员,原工作岗位不变、管理体制不变。
第三十条定期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查,原则上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上级部门长期借用(帮助工作)。按照规定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等,超过30天以上的须经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审批并报上一级“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二节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第三十一条“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也可由省辖市(含)以下“三支一扶”办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十二条“三支一扶”人员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三支一扶”人员要积极参加服务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注重在“三支一扶”人员中发展党员,符合入党条件的,由服务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办理。党(团)费交纳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编制岗位的“三支一扶”人员,要及时将其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选择自主就业的,户口、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接手续。对服务期间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第三节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加强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示范培训,统筹推进岗前、在岗和离岗前培训工作,确保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5天。
强化专业培训,将“三支一扶”人员纳入相关行业人才培训范围。可根据实际,开展对口交流、跟班学习、调查研究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培训工作由各市“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帮助新招募人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高其基层工作生活适应能力,培训经费从各地“三支一扶”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在岗培训。主要针对在岗服务半年以上“三支一扶”人员,以基层公共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政策法规、社会管理和专门业务培训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在岗培训,全面提高其适应基层岗位、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培训工作由各级“三支一扶”办协调组织实施,也可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能力提升专项培训。主要针对在岗服务1年以上“三支一扶”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确定示范培训项目,下达年度培训计划,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计划制订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节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八条“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和年度休假,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计算。新招募人员在岗服务满6个月后可申请年度休假。
第三十九条“三支一扶”人员产假、护理假原则上按服务单位休假制度执行。产假期间予以发放工作生活补贴。
第四十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因事、因病请假按服务单位的请假制度执行。请假7天以内由服务单位审批,7天以上须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审批。
第四十一条“三支一扶”人员如出现擅自离岗、逾假不归等现象,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给予处理,情形严重的,可给予处分,并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市“三支一扶”办。
第五节期满人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跟踪服务,关注后续发展情况。各级“三支一扶”办要定期对本区域历年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信息变动情况进行统计。
第四十三条及时将留在基层的“三支一扶”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重点跟踪培养,构建短期与长期相结合、服务与工作相配套的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体系。
第四十四条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后备人才选拔体系。省“三支一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中遴选一定数量人员,纳入省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并推荐部分人员纳入国家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上级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三支一扶”人员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第四十五条将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纳入“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和“河南省‘三支一扶’人员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基层单位对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三支一扶”人员优先予以奖励。
第六节终止服务
第四十六条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取消其招募资格并视情记录诚信档案。
第四十七条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在本岗位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服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核实后上报省辖市“三支一扶”办审批,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经批准后,各级“三支一扶”办应及时维护信息系统并设置为离岗状态。自其终止服务后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六章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十八条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是“三支一扶”人员信息管理、补助资金核发和期满人员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管理平台,是提高“三支一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有效手段。
第四十九条各级“三支一扶”办应加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作为“三支一扶”人员身份确认、日常管理以及补贴发放的重要平台,应当有专人负责,实现全国联网、动态管理,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县级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并更新“三支一扶”人员基本信息、岗位分配、培训情况、日常考核、期满考核、奖惩情况、补贴发放、期满去向等信息。地市级、省级“三支一扶”办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审核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年度招募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新招募人员信息录入“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认真组织做好数据初录、核校等工作,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
第五十二条原则上数据一经录入不再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必须修改的,由县(市、区)级“三支一扶”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修改的事项和产生数据错误的原因,同时提交《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修改申请表》。如有必要,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全国“三支一扶”办复核无异议的予以修改,有异议的予以退回。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科学分配、规范使用。
第五十四条“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招募计划内“三支一扶”人员的部分工作生活补贴和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一次性安家费、开展“三支一扶”计划示范培训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地方财政负担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服务人员体检费用、岗前或在岗脱产培训费用、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足部分等。
第五十五条“三支一扶”人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按照省级计划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从省分配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级计划补助资金参照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离职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负责补贴发放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月制作“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并于每年年底前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十七条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负责补贴发放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作一次性安家费发放明细表,并于每年年底前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十八条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宣传、招募、培训、慰问、调研等。
第五十九条各地“三支一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落实好“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培训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一条服务期间,对“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情况实行考核制度。
第六十二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对承担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可开展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安排在每年的7月份进行,各省辖市、县级“三支一扶”办和服务单位认真填写《河南省“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河南省“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十三条期满考核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依据,综合两年服务期内的德能勤绩表现和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档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六十四条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省“三支一扶”办颁发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统一格式和编码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政策待遇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省“三支一扶”办将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和“三支一扶”管理工作考评活动。
第六十六条各地应注重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人员,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十七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如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