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年度考核工作要求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获得奖励的人员倾斜。
(二)本年度被授予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取得重大工作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可提高到25%。对单位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以及问题较多、被问责的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降低其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
(三)乡镇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按照《关于进一步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若干措施》(厅文〔2022〕34号)文件执行,优秀档次比例可提高到25%。
(四)兼职人员应进行双考核,双优秀者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档次。兼职人员考核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档次的,相应岗位应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建议按规定解除兼职聘用合同。
三、定期奖励工作要求
定期奖励的条件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执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一)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应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奖励人数。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在岗人员总数的10%、1%,记大功人员实行全省总量控制,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省直、各省辖市具体个人记大功名额参考附件5)
(二)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奖励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奖励建议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近三年已获记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原则上不再推荐。对管理五级岗位以上人员从严把关。
(四)事业单位定期奖励奖金标准参照《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5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时间安排
(一)年度考核:各地各部门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度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备案工作。根据本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优秀等次比例提高或降低的事业单位,应在2024年1月前,在河南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平台填报上传《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备案表》,经备案确定优秀档次比例后实施。
(二)定期奖励:各地各部门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定期奖励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经备案后实施。在2024年5月31日前将奖励工作实施情况报告、拟奖励人选审批表、河南省事业单位定期奖励申报人员汇总名册表及事迹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单位报送嘉奖、记功、记大功人选材料,省辖市报送记大功人选材料。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尽早安排。各事业单位要成立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细化考核、奖励工作方案。领导小组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全面准确的原则,规范运作程序,区分责任分工,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备案制度,严密组织工作。
(二)科学组织实施。把年度考核与定期奖励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考核、奖励范围,严格把握民主测评、公示监督、结果备案等关键环节,确保考核、奖励结果客观公正。
(三)明确结果使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期奖励的结果,应作为调整人员聘用、岗位等级(含职员)晋升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等的基本依据。
(四)严格奖惩措施。充分发挥考核、奖励的激励功能,切实做到奖惩分明,最大限度地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联系人:刘 灿 电话:0371—69690118
李赫然 电话:0371—69690282
附件:1.事业单位管理、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奖励个人审批表
4.河南省事业单位定期奖励申报人员名册表
5.省直和省辖市定期奖励个人记大功参考名额表
6.关于开展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pdf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