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省厅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营造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氛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入刑的重要意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要充分做好刑法解释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络、报纸、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强调刑法解释对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提高社会各界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和待遇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认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和待遇应负的法律责任,营造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舆论氛围,形成对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
二、完善制度,严格管理,预防社保欺诈犯罪案件发生
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对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审核认定和待遇支付环节要严格审核、从严把关,形成征缴、支付、使用等各环节、各机构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社保欺诈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履职尽责,强化监督,依法查处社保欺诈案件
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岗位监督。畅通社会举报投诉渠道,逐步完善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体系。结合刑法解释,依法严查各类社保欺诈案件,严惩犯罪分子,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认真查处并及时通报,积极维护基金安全。
四、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
及时、全面地向省厅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案件,做到发现苗头首先报告,移交司法跟踪报告,定性结案全面报告,认真执行零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报的,迟报晚报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