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驻外离休干部 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老[2006]6号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省直驻外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省直驻外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确保省直驻本省省辖市、县(市)(以下简称驻外)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办厅字[2000]61号、豫办[2000]2号、豫办[2002]20号和豫老[200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和管理原则 第一条 省直驻外离休干部参加属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确定,医疗从优,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属地管理办法是:属地管理,单独核算,超支补缴,节余留用。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解决省直驻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问题。 二、统筹标准和渠道 第三条 省直驻外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按属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直驻外机关、全供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省财政按照属地统筹标准拨付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向当地经办机构缴纳。 第五条 省直驻外财政差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由省财政按属地统筹标准的三分之一拨付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不足部分由单位补齐后,向当地经办机构缴纳。 第六条 省直驻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必须参加属地统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属地统筹标准,向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七条 省直驻外离休干部所在企业被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受或继续经营者必须原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保障责任,按时足额向当地经办机构缴纳医药费统筹金。省直驻外离休干部所在企业破产、撤销时,按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水平,从资产变现中一次为离休干部缴纳10年的医药费统筹金。 第八条 对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的省直驻外企、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认定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特困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老[2004]1号)的程序逐级申报,经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按属地当年的统筹标准由省财政给以全额或部分补助。 三、统筹医药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省直驻外离休干部统筹的医药费,纳入属地统筹机构统一管理,按单位实行单独核算。当年单位医药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单位医药费超支,由属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经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第十条 省直驻外离休干部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属地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超出规定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费用,由离休干部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省直驻外离休干部转诊、转院,按属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筹医药费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直驻外离休干部纳入属地医药费统筹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五、暂行办法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省直驻外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