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特困企业、 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老[2004]1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老[2003]7号)和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2003]13号)文件的要求,现将参加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的特困企业、事业单位的条件、界定办法、补助标准和认定程序通知如下: 一、停止生产经营并无租赁收入、无支配资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连续四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视为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的一类特殊困难企业、事业单位。 二、企业、事业单位虽未停止生产和经营,但已连续两年经营亏损,连续3个月未支付职工工资或企业现金流入扣除支付费用后不足以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视为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的二类特困企业、事业单位。 三、被确定为一类特困企业、事业单位的,可申请免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其费用由省财政帮助解决。 四、被视为二类特困企业、事业单位的,可申请减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减缴的比例定为60%,减缴部分由省财政帮助解决。 五、特困企业、事业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当年1月份,以上年度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确定当年企业、事业单位困难类别。 六、申请特困企业、事业单位,应首先按上述办法对自身支付能力进行认定,确实无力支付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特困企业、事业单位情况表》,同时附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工资发放表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委老干部局。由省委老干部局于每年2月份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认定。省财政根据认定情况确定补助数额,并报省政府追加预算。 七、确定为一类特困企、事业单位的,其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机构;确定为二类特困企、事业单位的,省财政应及时将补助部分拨付给单位,由单位按当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筹集标准,于第一季度末一次性向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机构缴纳。 八、经批准认可的特困企业、事业单位,因产权制度改革,企业、事业单位效益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其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承付比例亦随之变化,但须重新认定。 九、各单位在申报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不允许虚报、瞒报。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定期对批准认可的特困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复核检查,并建立举报制度。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事业单位,将取消其享受特困待遇资格,并追究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