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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是谁给了汽车站违法的胆气!
提交时间 2015-09-16
咨询内容 是谁给了汽车站违法的胆气! 2015年9月3日(国家抗战胜利纪念日,全国首次放假并阅兵)12:10左右,本人在禹州市第二汽车站乘坐禹州至许昌的城际公交(豫K79883),全程全价9.5元,购票时主动向车站售票员出示《残疾军人证》,希望车站方面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按照有关优待规定给予半价,对方却要求必须“三证齐全”,即在出示《残疾军人证》外,还要同时提供《退出现役证》、《身份证》,问售票员是谁(违法)定的规定,答曰“管理公司”,本人随即取出了其它二证供其查看,之后售票员才接过我的10元纸币,“换成”了4张1元纸币、1枚5角硬币和1张票面5.5元的车票。 返程在许昌市客运西站乘坐许昌至禹州的城际公交,全程全价9.5元,购票时主动向车站售票员出示了《残疾军人证》,售票员虽没有像禹州二站那样要求所谓三证齐全,但在接过我的10元纸币后,找回的却也是4张1元纸币、1枚5角硬币和1张票面5.5元的车票。 我上学时数学学的不好,请问9.5×50%等于多少?反正我感觉不是4.5,还是请发改委和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的官员们给个正确答案吧! 这次能够在禹州二站买到折价票已实属不易,他们并不是第一次这样搞,因为我曾亲耳听到他们的管理人员对满车人这样吼,并随口捎带着当兵的如何如何的话,内容具体是什么,我想大家懂的!为什么我没搭理她,有谁见到过人和疯狗对咬的! 退出现役证件,是公民曾部队服役的证明,是铮铮铁汉光辉历史和军人荣耀的见证,且每人仅此一份,丢失、损毁就难以再补,因为有的原所在部队已被裁减,编制、番号早不复存在。在日常生活当中,只有在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国家政策执行问题时,民政、兵役、公安、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才会要求当事人提供。 对于购票要求实名制的车站,提供《身份证》是应该的,提供《退出现役证》则实属刁难残疾军人,因为没有那个政府规章、文件敢在法外另立规矩。若是正在服现役的残疾军人,他可能有军人身份证,可你让他往哪儿给你提供《退出现役证》!我这次也是专门为禹州二站特备的。 有些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拒绝给予残疾军人优先、优待购票乘车,理由无非是假证太多、难以识别,或售票员是新员工、业务不熟等等。事实是2004年后的《残疾军人证》全都有防伪标识,2014年版的新式《残疾军人证》在以前防伪标识基础之上,除内页纸张采用120克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外,封底中央还内嵌安装了RFID专有防伪认证芯片,证件真伪既可以通过肉眼鉴别,也可通过《残疾军人证》专用核验终端读卡设备进行联网核验。发现持假证的,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买假、用假者除需补回票价差额,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当然,若确定为持真证、假残疾的,也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切回主题,国家部委、省级政府都不敢制定违法的规章,厅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亦不敢下发违法的规范性文件,那又是谁给了许昌市范围内的汽车站违法的胆气呢? 残疾军人乘车优待相关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运发〔2009〕275号)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售票。对享受优待票、 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3.《关于认真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乘坐道路客运班车优待政策的通知》(厅公路字〔2006〕62号)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检查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持民政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人员,乘坐道路客运班车给予优先购票、享受半价车票的优待。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或歧视。对拒不执行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请QQ联系本人,可以提供图片和车票等证据,号码:243659416。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回复时间 2015-11-18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收到您的后,我们立即责成许昌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调查核实。据悉,此前许昌交通运输局也收到了署名武参军先生的投诉,已委托许昌市道路运管局进行调查处理,并妥善作以回复。具体情况再次回复如下:据查,依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凭《中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乘车享受半价优惠,无需出示退伍证。另外,许昌至禹州的道路客运全程票价为9.5元,半价应为4.75元,禹州二站和许昌西站收取5.5元是错误的。对此,许昌市道路运管局一是责令禹州二站和许昌西站负责人当面向武参军先生道歉赔礼,退还多收票款,并对当班售票员作以处理;二是责令禹州二站和许昌西站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客运企业负责人会议上通报批评,要求各客运企业严格落实先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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