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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周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办理营运车辆更新手续的通知》周经贸(2004)31号此文件是否有效
提交时间 2018-03-31
咨询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领导你们好!我们向你部咨询一个问题,河南省周口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周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周口市交通局《周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办理营运车辆更新手续的通知》周经贸(2004)31号文件中引用《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88号文件为依据限制城市出租车营运期限为6年,此文件是否有效,是否和商务部令 2012年 第12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之规定相抵触,到底该以哪个规定为准,河南省各县市的出租车都是八年营运期限,现在的生产车比以前生产的车质量好的多,性能舒适安全可靠,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出租车,为什么在周口市区的出租车只允许跑6年的营运期限,无故的剥夺了出租车司机2年的营运期限,给出租车司机增加了运营成本,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经济利益,也增加了出租车司机的经济负担。请尽快给予书面或网站回复!2018年3月31日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回复时间 2018-05-23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关于您提到周口市区两个文件对出租汽车营运年限规定不一,以哪个规定为准,〔2004〕31号文件是否有效问题,由于国家和省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均没有相关的规定,且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属于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因此请您咨询当地政府或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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