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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河南省林业局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沿黄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指导意见

文号:豫林保〔2021〕136号 主办单位:

索引号: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8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1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河南省林业局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沿黄湿地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水产养殖指导意见

郑州、开封、洛阳、新乡、焦作、濮阳、三门峡、济源示范区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委)、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规范我省沿黄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允许存在的现有水产养殖活动,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渔业法》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地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一、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要求

  (一)禁养品种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鱼塘不得养殖鳄龟、巴西龟、克氏原螯虾、雀鳝、清道夫等外来入侵物种。养殖鳖、乌鳢、鲈、鳜、鲶等凶猛水生生物的池塘进排水口应设置防逃装置。

  (二)养殖密度

  按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计算养殖容量,原则上普通鱼塘每亩水面水产品产量不得超过1500公斤,循环水设施鱼塘每立方养殖水体产量不高于10公斤。

  (三)养殖投饵管理

  养殖鱼塘可投喂配合饲料或不投饲,不得使用野杂鱼、动物内脏、冰鲜鱼等替代饲料投喂。积极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提倡疫苗免疫、生态防控等病害防控技术措施,坚决杜绝使用违禁水产投入品。

  (四)养殖尾水排放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水产养殖对环境排放尾水的,应采取尾水治理措施,规范排放口设置,排放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放口设置合理,尾水排放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集中连片超过100亩的鱼塘应设立与养殖面积和养殖模式相适应的尾水集中生态处理设施面积,应用物理和生物净化处理技术,集处理效果、环境美化于一体的工艺,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强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和技术支持,对水产养殖场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在排放口安装养殖尾水监测公示设备,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采取补救措施。

  (五)加强鸟类保护

  及时清理鱼塘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不得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鱼塘水面及周边不得设置防鸟网、驱鸟设备。鼓励养殖户在池塘周边或养殖尾水生态处理区设置浅水湿地,以利于鸟类觅食栖息,达到鸟类保护和渔业生产和谐共生。

  (六)鼓励改进养殖模式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水产养殖提倡开展生态绿色可持续发展模式,鼓励减量增收,提倡底排污循环水养殖模式、池塘工程化圈养循环水模式、鱼菜共生模式等,推动对鱼粪残饵集污处理的设施渔业模式替代传统池塘养殖,加大节能减排、节地节水等环境友好型养殖模式的推广力度,倡导向绿色高效养殖方式转型。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管理的统筹协调,强化监督指导,坚决推进自然保护区鱼塘问题精准整改,避免“一刀切”现象。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水产养殖行业指导、尾水排放监测监管、自然保护区巡护监管工作,加强工作沟通,强化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巡护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本辖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引导和日常巡查监管,严禁擅自扩大和新增鱼塘养殖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各地要对养殖户(企业)逐户签订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养殖户参与的多方共管协议,明确各方生态保护责任义务。

  (三)加强宣传教育

  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指导意见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从业人员及村镇相关监管人员的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意识,自觉遵守相关生态保护政策法规。

  河南省林业局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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