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文〔2024〕5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河南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29日
河南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航评审核意见”)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航评审核意见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内河航道上新建、改建或扩建(以下统称建设)的拦、跨(穿)、临河等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以下统称涉航工程)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职责划分
涉航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查资料
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资料依据包括航评审核意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等。
四、检查内容
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工建设前,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取得航评审核意见,航评审核意见是否有效;建设单位是否向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的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
(二)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航评审核意见,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设计有无变更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导助航标志、防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四)施工临时设施及遗留物是否及时清除,受影响航道是否恢复原状;
(五)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是否向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的单位及时报送建设项目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五、检查重点
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对涉航工程与航道、通航有影响的以下有关事项进行重点核查:
(一)桥梁、渡槽、管道、缆线等跨越航道的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工程位置,通航孔墩柱、缆线跨河档杆塔平面位置等;通航孔墩柱基础平面尺寸、顶部高程,河底高程等,通航净空尺度、跨河缆线跨河档距、垂弧最低点高程,导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墩柱防撞设施等设置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及受影响的航道恢复情况。
(二)隧道、管道等穿越航道的水下过河建筑物的工程位置,工程出入土点位置,工程顶部高程,管线标等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及受影响的航道恢复情况。
(三)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工程位置,配套建设通航建筑物或预留通航建筑物建设位置,通航建筑物规模,导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等设置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及受影响的航道恢复情况。
(四)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等工程的工程位置,临河工程平面布置,取、排水设施等临河建筑物的顶部高程布置,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等设置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及受影响的航道恢复情况。
六、检查实施
现场监督检查应根据工程进度,在开工前、施工中和完工后开展全过程监督检查:
(一)工程开工前,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航评审核意见、工程类别和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分项(分部)工程进度等,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管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台帐。
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及时进行核查,并根据涉航建筑物类型填写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情况表(附件1~6)。
(二)工程施工中,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填写涉航建筑物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7)。现场检查可采取实地勘察、测量,查阅施工、监理等资料,现场摄像、拍照取证等方式。
(三)工程完工后,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文字、图纸资料,并及时组织进行核查,填写涉航建筑物完工核查表(附件8~13)。
(四)现场监督检查和核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或现场施工与航评审核意见和要求不符时,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填写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见附件14)。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报告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
七、档案内容
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建立涉航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航评审核意见;
(二)航评报告等申请材料;
(三)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等资料;
(四)建设单位报送的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五)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表,现场检查表,涉航建筑物完工核查表,现场检查整改通知单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六)现场影像、图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相关要求
(一)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加强航评审核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工建设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的内容与航评审核意见的符合性进行核查。工程开工后20天内应及时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完工后20天内及时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及核查通过的建设单位关于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清除等资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二)省交通运输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全省航评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开展督查。
九、其他
本指南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1.桥梁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情况表
2.跨河缆线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情况表
3.下穿管线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情况表
4.临河码头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情况表
5.临河取(排)水口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情况表
6.拦河闸坝施工图涉及航道、通航内容核查表
7.涉航建筑物现场检查表
8.桥梁涉及航道、通航内容完工核查表
9.跨河缆线涉及航道、通航内容完工核查表
10.下穿管线涉及航道、通航内容完工核查表
11.临河码头涉及航道、通航内容完工核查表
12.临河取(排)水口涉及航道、通航内容完工核查表
13.拦河闸坝涉及航道、通航内容完工核查表
14.涉航工程审核意见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