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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074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8-15 07:59   文章来源:

  办理结果:A

 

  尊敬的赵京辉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高架桥限高高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聚焦城市高架桥限高影响房车旅游经济提出了问题建议,问题分析透彻,建议明确具体,其中关于开展全省道路限高架整治拆除违规限高设施的建议,我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借鉴和加快推进落实。

  一是集中开展清理整治。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限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坚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认真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多次召开专题会和联席会,认真研究部署,全面清理规范。会同省公安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郑州铁路局集团等相关部门,成立了全省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联动,深入扎实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先后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治理规范公路和城市道路限行设置的通知》《关于深入开展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整治工作“回头看”的通知》,抽调业务骨干对全省限高限宽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交叉互查,建立管理台账,形成问题清单,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对照交通运输部“六个必须”标准,坚持“应拆尽拆、违法必拆”,先后依法拆除了2100余处违法违规限高设施,有效保障了路网畅通,提高了公路通行效率。

  二是制订标准规范设置。我厅会同相关厅局研究制订了《河南省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管理制度(试行)》,明确不同等级公路技术标准和设置要求、外观样式和审批流程等,提高设置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一是规定设置原则。普通国省道、县道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因保护道路、桥梁、涵洞等确需设置的,明确了限高设施净空要求和最低设置高度。二是严格审批把关。在国省干线公路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必须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在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必须报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必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未经备案的必须强制拆除。规定县道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及乡道、村道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影响通村公交和消防、救护等各类应急车辆通行。三是规范设置管理。对确需设置限高限宽设施按规定审批后,需设置公示牌,公布设置单位、设置目的、管理单位、联系电话等内容,并需录入全国限高限宽设施数据审核系统,建立动态数据库,实行清单化管理。同时督促各地积极推广可升降、可监控等人性化限高限宽设施,广泛采取信息化技术监控手段,提升精准监管与服务水平,保障道路通行顺畅。

  三是强化监督及时处置。对全省依法保留的1966处设施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了12328监督举报电话和“前路无限”小程序,引导群众通过电话和扫描二维码进行投诉举报。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建、水利、铁路等部门分别指派1名同志负责群众投诉举报办理,做到“有诉必接、接诉必查、违规必拆”,累计接到755条投诉举报信息,均已全部调查处理完毕,处理率100%。同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设置、谁负责”原则,对投诉举报“接诉即办”,责成相关单位迅速调查处置,处理结果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反馈,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用最短的时间、最实的举措解决好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依法拆除了31处违法限高限宽设施,有效防止违规限高设施反弹回潮,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强限高限宽设施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车辆通行难点焦点问题,打通出行堵点,规范通行监管,发现问题线索,跟踪查处到底,建立长效机制,防止违规限高限宽设施反弹,优化公路通行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并希望继续关心和支持全省交通运输工作,共同促进河南交通运输事业取得新的更大发展。

  2024年5月16日

  联系人:赵辉

  联系电话:17737175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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