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专班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应急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豫疫情防控办明电〔2022〕9号),规范《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应急物资运输高效畅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使用范围。疫情防控期间,《通行证》只能用于保障各类疫情防控物资、能源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邮政快递等应急物资运输的车辆使用。运送非应急物资车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车辆一律不得使用。
二、强化使用监管。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通行证》的使用管理,按照“谁发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范围发放的《通行证》,由发证部门立即纠正收回;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检查核验力度,对运送非应急物资车辆、非运输车辆等违规使用《通行证》的,由公安、交通部门和收费站管理人员当场收缴,做好登记及时上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专班,倒查发放管理责任。用证企业要建立《通行证》使用登记台账,严格证件的使用管理。
三、做好信息报送。省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等部门及负责发放证件的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严格落实《通行证》发放日报制,做好《通行证》使用情况信息统计汇总,于每日17时前逐级报送至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专班。
四、加强情况通报。对违规发放、使用等情况建立通报制度,视情依法依规采取停止发放、取消使用资格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联系人:刘挺 联系电话:0371-87165990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