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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7-09-29 11:48   文章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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