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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2-04-26 11:1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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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资金。

我省原劳动保障厅和原建设厅2003年底印发《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房屋建筑领域在全国率先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缴纳,各级建设部门管理。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实施,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七部委2021年8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方存储,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经过多方调研制定《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中的有关事项。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继承了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以来好的做法,对《规定》的实施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中的有关事项。一是明确缴存主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建设单位不再缴存;二是明确以省辖市为管理地区,工资保证金制度由省、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实施办法》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情况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减轻了企业负担;四是强化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简化工作流程,保证人24小时内赔付到位。

《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是《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工资保证金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省市人社部门工资保证金管理的职责等原则性规定。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共十条(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工资保证金的账户开户、储存比例、差异化管理、经办银行的条件及职责等。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担保保证,共十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事项、从事相关业务保证人的条件及职责。

第四章工资保证金使用,共五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工资拖欠时工资保证金使用、未发生工资拖欠时工资保证金返还的内容和程序。

第五章工资保证金监管,共四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监管、专款专用、特殊保护和人社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办法》的参照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

三、主要亮点

《实施办法》保持了我省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延续性,继承了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以来好的做法,主要亮点有以五个方面。

一是细化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实行差异化管理。

《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2%比例存储工程施工合同额300万以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发生工资拖欠)可以免除存储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存储上限为20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且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储并进行维权信息公示,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存储比例下浮50%施工总承包单位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新增工程可以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工资拖欠存储比例100%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200%。

二是明确省市人社部门的职责分工。《实施办法》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资保证金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资保证金存储银行及保证人登记(退出)公示;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三是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实施办法》专设第三章,对工资保证金保证人的条件、职责、风险防控和违规责任进行规定。在控风险的情况下全面推行工资保证用银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四是强化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实施办法》规定,保函保证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工资结算支付的,保函自动延期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支付后7日内止;保险公司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按照规定存储用于保证赔付和应急赔付的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简化工作流程,保证人24小时内赔付到位。

五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现信息化监管。《实施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业务系统应当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对接,实时上传工资保证金账户数据及相关信息;工资保证金存储、保函开立等信息纳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管理并与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信息互联互通;鼓励使用电子保函的形式开展工资保证金保证业务,相关电子保函数据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实行实时监管。

 

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河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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