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进行了确认。为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部门于2021年7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的开立和撤销、人工费的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省级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按照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十部门根据《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多方调研,借鉴吸收了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征求了各相关省直单位、商业银行、建筑企业和各地意见,于2022年3月30日印发了《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立足于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对《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我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适用范围。二是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管理、撤销等流程。三是强调了监管部门、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开户银行等相关单位的职责。四是明确了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本章共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定义了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概念,确定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为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本章共八条(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同行业工程项目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范围,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撤销流程,明确了监管部门、开户银行、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本章共三条(第十三至第十五条)。明确了人工费用拨付过程中,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开户银行的职责,特殊情况的处置等。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本章共八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开户银行的职责等。 第五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本章共五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规范了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建设运行,明确了人社、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总包单位,开户银行等在平台管理、数据上传和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职责。 第六章监督管理。本章共四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本章共两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明确了管辖争议的处理及《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 三、主要亮点 一是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专门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这种做法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进行管理,有效防止了人工费用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 二是科学合理确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经我省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领域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测算,明确了不同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一般比例。同时,针对工程项目建设工期长、用工量变化大、人工费用不固定等特点,确定了人工费用“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的基本原则,既考虑了工程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也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三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管理、销户程序。一是要求总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三方协议,并设置专门的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工作。二是明确了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总包单位工资计量核算、工资支付的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三是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的时间要求、程序、例外情况等。 四是明确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省人社部门负责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安全保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工作,逐步实现与相关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加强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与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的衔接和信息共享,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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