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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 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4-03-12信息来源:局安全传输保障处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办法》(广电发〔2020〕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因检修、施工(含业务调整、设备调整、隐患排查、线路割接等)必须停播停传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或停机的业务管理。具体分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以下简称例行检修)管理和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

第三条 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实行备案管理。

(一)例行检修,是指为确保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在一个年度内,有计划、定期对在运行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实施预防性的检修、维护等操作。

1.制定例行检修计划应避开可预知的下一年度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并在保障期前安排检修。

2.例行检修应安排在无节目时段或收视(听)率较低的凌晨,确需安排在日间的,应避开收视率较高的早、中、晚时段。

3.例行检修时间安排应与节目部门商定,且上下游单位原则上需保持协调一致。

4.播出机构的上星电视频道在例行检修期间应通过临时系统播出带频道标识的测试信号或带频道标识的彩条信号。

(二)每年12月5日之前,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拟定下一年度的《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计划》并上报备案。

1.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含广电系统外单位,以下同)将例行检修计划逐级报河南省广电安全播出和应急广播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安播中心)。其中例行检修将造成停播(停传停机)且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跨区域的,或者省级有线网前端、省级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播出的中央公益类节目停播的,由省安播中心汇总后报国家广电总局监管中心。

2.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及时将已备案的例行检修计划通知上下游及相关单位。

(三)例行检修计划备案材料中应包括检修内容、计划、日期(周期)、时间(时段)、涉及的节目(频率、频道、呼号、功率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影响范围、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内容。

第四条 例行检修之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以下简称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分为事前备案管理和事前报批管理。其中,无线发射台临时停机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一)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事前备案范围

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例行检修时间之外的须停播(停传停机)时长小于重大事故界定时长的检修、施工等操作。

(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事前报批范围

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例行检修时间之外的须停播(停传停机)时长大于重大事故界定时长的检修、施工等操作。

第五条 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事前备案程序:

(一)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临时停播(停传停机)报省安播中心备案。

(二)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备案表》(见附表)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应提前至少2个自然日报送至省安播中心。省安播中心提前1个自然日将影响范围涉及全国的或者跨省跨区域的《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备案表》报至国家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备案。

(三)《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备案表》应填写完整、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事前报批程序:

(一)河南省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应逐级报国家广电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批准,批件抄送国家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其他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应逐级报省广播电视局批准,批件抄送省安播中心及相关单位,其中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跨区域的,由安播中心报国家广电总局监管中心。

(二)申请材料中应包括:

具体操作单位、申请事项原因、时间、涉及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等)、须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时长、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与上下游各相关播出单位协调情况、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三)卫星地球站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申请材料提前7个工作日逐级报送至省广播电视局。其他的临时停播(停传停机)报批,各地市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广播电视局

第七条 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在具体操作实施前联络上下游各相关播出单位,根据需要提前告知用户。对于需要上下游配合进行检修、施工操作的,在主、备信号切换期间,操作方应与下游单位保持实时电话联系,确保切换正常。

第八条 无线发射转播台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全时段发射中央广播电视节目,以及纳入中央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发射功率在50瓦以上(不含)的发射机,须临时停机小于30天(含)的,省级发射台由省广播电视局批准,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申请材料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至省广播电视局,批件抄送省安播中心,地市级、县级发射台由当地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批件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至省安播中心,由省安播中心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至国家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备案;须停机30天(不含)以上60天(含)以下的,应逐级报省广播电视局批准,申请材料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至省广播电视局,批件抄送省安播中心,由省安播中心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至国家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备案;须停机60天(不含)以上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逐级报至省广播电视局,由省广播电视局报国家广电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批准。

(二)全时段发射省、市级广播电视节目的,须临时停机小于30天(含)的,省级发射台由省广播电视局批准,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申请材料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至省广播电视局批件抄送省安播中心备案,地市级、县级发射台由当地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批件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至省安播中心备案;须停机30天(不含)以上的,应逐级报省广播电视局批准,申请材料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至省广播电视局批件抄送至省安播中心备案。

(三)上述第一、二款规定之外的发射机须临时停机的,应逐级当地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批件提前3个工作日报省安播中心备案。

(四)申请临时停机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五)临时停机申请材料应说明临时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发射机功率、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临时停机批准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监管机构,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七)承担其他任务的中波、短波发射台的停机,按其他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备案和申请材料应逐级上报,向省安播中心报送的备案材料应通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平台报送,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报送。

第十条 已经备案的例行检修和已经备案或批准的临时停播(停传停机)不纳入安全播出事故统计。

第十一条  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批准应遵循“非必要不停播”原则,只批准必须停播的事项可停可不停的,一律不允许停。 批复中应明确同意停播时长,播出单位应按照批复同意的停播时长进行停传停机操作。

第十二条  备案和申请材料报送期限以省局(省安播中心)收到材料之日起计。不按规定报送的,省广播电视局不予受理。如遇突发情况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不能按第五、六、八条规定时限备案或报批的,应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备案部门或报批部门,并事后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取消已备案的例行检修或例行检修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按照备案流程书面通知备案部门和有关单位。

因特殊原因调整已备案的例行检修时间或已批准的例行检修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须重新进行备案或报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临时停播(停机停传)备案表

备案单位(盖章)                           省级监测监管机构(盖章)

备案单位名称


上报日期


备案事项和目的


操作时间


主要操作内容

(可另附说明)


影响频率、频道

(含节目名称)


影响范围


可能出现的现象


应急措施

(可另附说明)


备案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省级监测监管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国家广电总局监管中心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