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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18-06-04信息来源:


 根据总局统计工作要求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了《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管理办法》,现就《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情况做以下解读:

    一、制定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属于文化产业,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对文化产业的发展重视,使得统计任务愈来愈重。过去,总局安排的行业统计任务一直是由省局直接负责,要直接面对全省两万多家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而且,全省市县级主管部门的统计责任不明确,也影响到他们对行业状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因此,有必要建立制度,增强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明确统计分级管理。

根据总局201611月召开的“2016年度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保证行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在201612月召开的“全省新闻出版统计管理会议”上提出了制定我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管理办法的工作安排,得到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主管部门的积极响应。

    二、依据文件和制定原则

(一)依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71日起施行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53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影电视统计管理办法》、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20154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起草过程中还汲取了外省的好经验,参考了安徽等兄弟省市相关管理办法。

   (二)制定原则  此办法是按照国家总局提出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要“有位置、有分工、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的“五有”要求,本着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管理责权清晰的原则制定的。在《办法》中体现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核上报;设置统计工作岗位、保障统计经费;规范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的管理要求。

    三、制定过程和内容说明

   (一)制定过程

    201611月开始起草《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讨论稿》于20171月上旬,下发至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邮政公司,各省辖市党委机关报,以及我省各图书出版社、音像电子出版社、有关报社、期刊社、印刷复制、发行等具有行业代表性的90多家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各单位以书面形式回复,各单位复函表示无修改意见。224日召开了“全省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座谈会”,邀请全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集团、报业集团及部分出版社、报刊杂志社等相关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60余人,对《讨论稿》进行了座谈讨论,大家均表示该管理办法制定是必要的、及时的,并提出一些意见,我们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同时还征求了局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的意见,以确保该管理办法在相关法律法规下的准确性、可行性。局财务处无修改意见,局政策法规处对文件格式的规范性提出了意见。我们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对《讨论稿》进行了完善。

通过学习借鉴、座谈讨论、征求意见,经过五个月的起草修改,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内容说明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

    在此章中,规范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的基本概念、基本任务、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责、统计工作预算、办公设备等提出了要求。

第二章:统计调查和统计制度,共五条。

    在此章中,明确了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强调了各填报单位统计资料先报当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主管部门把关、审核,再报省局的工作流程。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共三条。

    在此章中,明确了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公布管理制度。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人员,共七条。

    在此章中,明确了各级机构的职能。如:我局负责组织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强调了统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承担的责任义务。

第五章:统计监督管理,共八条。

    在此章中,明确了各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主管部门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考核制度,确保统计工作的完成。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