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 “十不准”》的通知
豫自然资发〔2024〕2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耕地保护监督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行使,强化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省厅制订了《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予监督。
监督电话:0371-68108081
电子邮箱:hnsgdbhc@163.com
2024年6月23日
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制度,加强耕地保护队伍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厅党组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规范行使监督审批权力,树立“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公正文明”的耕地保护监督干部队伍良好形象,全省耕地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发表与中央耕地保护大政方针相悖的言论。
二、不准办理与中央、部、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相悖的耕地保护业务。
三、不准在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期间,未经准许泄露评价情况,干预考核结果。
四、不准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完整性和集中连片性。
五、不准向被监督服务对象介绍业务项目,直接或变相为自己、亲朋好友等特定关系人牟取私利。
六、不准插手地方组织的项目招投标,干预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常开展耕地保护监督活动。
七、不准违规参与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对特定关系人放松监管,指定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对象牟取私利。
八、不准抬高或私设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门槛,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规避土地卫片执法监管。
九、不准突破国家管控要求,违规报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十、不准利用权力搞特殊化,向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服务对象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