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查处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切实维护我省自然资源良好秩序,我厅于2022年先后挂牌督办了11起自然资源领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目前11起案件已依法依规查处到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规定,现将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平顶山市叶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非法占地案
平顶山市叶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叶县田庄乡前党村村委签订合同租赁土地,并将该地块移交叶县豫昆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前党村7.33亩土地(全部为一般耕地)建设国道234兴阳线叶县城区段改建工程临时料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叶县豫昆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439.587万元罚款,该宗地已拆除复耕到位。叶县纪委监委给予田庄乡主任科员辛某、叶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主任张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前党村党支部书记党某党内警告处分。
二、安阳市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地案
安阳市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滑县城关街道东关村97.18亩土地(其中一般耕地56.41亩)建设滑县农业生态观光园。滑县自然资源局已对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确认批准用地文件无效和收回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决定,该项目已办理农转用手续。滑县人民政府对时任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仝某、时任滑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赵某进行了诫勉谈话,给予时任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主任科员马某、时任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曹某、时任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副主任胡某行政警告处分。
三、新乡市延津县胙城乡西辛庄村村民非法占地案
新乡市延津县胙城乡西辛庄村村民司某、王某、李某、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胙城乡西辛庄村挖沙取土,面积约12亩(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对该案件进行刑事判决,对司某、王某分别判处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李某、王某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该宗地已复耕到位。延津县纪委监委对胙城乡包村干部李某和胙城乡自然资源所负责人肖某进行了诫勉谈话,给予西辛庄村村支部书记刘某撤职处分、村委委员刘某政务记大过处分、胙城乡综合执法大队姬某政务记过处分。
四、焦作市武陟县三阳乡小麻村村民非法占地案
焦作市武陟县三阳乡小麻村村民马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小麻村6.07亩土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5.97亩)建设厂房,建成后租与本村村民买某使用。所建厂房已拆除完毕,违法占用土地已复耕到位。武陟县纪委监委对三阳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小麻村包村领导李某进行了诫勉谈话,三阳乡纪委监委给予小麻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马某和小麻村支委委员卢某党内警告处分。
五、商丘市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案
商丘市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民权县北关镇东村31.2亩土地(其中一般耕地26.65亩)建设北关镇区公园。民权县自然资源局已对北关镇人民政府处以81586.4元罚款,违法占用土地已退还民权县北关镇东村村委,没收的非法财物已移交民权县财政局,该项目12.24亩土地已办理农转用手续,18.96亩土地已拆除复耕。民权县自然资源局党组给予北关自然资源所所长胡某免职处分,北关镇纪委监委给予东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主任宋某和包村干部张某党内警告处分,北关镇党委给予北关镇中心管区书记黄某免职处分。
六、周口市港航管理局非法占地案
周口市港航管理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沈丘县刘湾镇刘湾行政村78.14亩土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8.35亩)建设沙颍河周口至省界航道升级改造工程沈丘港区刘湾作业区改扩建工程。沈丘县自然资源局已对周口市港航管理局作出非法批地文件无效的决定,刘湾镇刘湾村民委员会已收回违法占用土地。周口市港航管理局给予周口市洪瑞港务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警告处分,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党组给予周口市船舶检验和航务服务中心船舶检验科科长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七、新乡市凤泉区陈某种植草皮破坏耕地案
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大块村陈某流转本村耕地用于种植草皮,涉及耕地170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64亩)。种植的草皮已全部清理,土地已复耕到位。凤泉区纪委监委对大块镇政府农办主任张某进行了通报批评。
八、驻马店市遂平县刘某种植草皮破坏耕地案
驻马店市遂平县车站街道办刘虎庄社区刘某流转本村耕地用于种植草皮,涉及耕地150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15亩)。种植的草皮已全部清理,土地已复耕到位。遂平县纪委监委对车站街道办事处副科级干部魏某进行了诫勉谈话。
九、郑州市荥阳市高某挖塘养鱼破坏耕地案
郑州市荥阳市贾峪镇高河村高某违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鱼塘,涉及耕地6.18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5.93亩)。鱼塘已拆除复耕到位。中共贾峪镇委员会对贾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李某进行了诫勉谈话,给予贾峪镇城管中队中队长荆某和贾峪镇高河村支部书记、主任段某党内警告处分。
十、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孙某挖塘养鱼破坏耕地案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湾街道办崔庄村孙某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鱼塘,涉及耕地2.86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69亩)。该鱼塘已拆除复耕到位。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湾办事处纪委监委对崔庄村民委员会监委主任孙某进行了诫勉谈话。
十一、开封市龙亭区董某、李某挖塘养鱼破坏耕地案
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巴屯社区董某、李某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鱼塘,涉及耕地5.05亩(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亭分局已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36196.4元罚款,该鱼塘已拆除复耕到位。龙亭区纪委监委给予龙亭区北郊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郇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龙亭区北郊乡巴屯社区支部书记李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亭分局综合科科长杨某和北郊乡计生办主任、巴屯社区包村干部林某进行了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