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9-13 09:51 浏览人次

关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放宽了在综合勘查、矿业权转让等方面的限制,进一步精简审批登记环节和申请要件。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矿业权处牵头起草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为切实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在起草意见前,矿权处于5月上旬赴南阳市方城县、许昌禹州市开展实地调研工作,以搜集问题为基础、解决问题为导向,全面听取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上述两个《通知》的贯彻落实意见。6月6日,在形成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书面征求了各有关省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院,厅审批办、修复处、地勘处、矿保处、财务处、执法局修改意见以及省矿业协会的修改意见。6月底,在各有关单位修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在自然资规〔2023〕4号和自然资发〔2023〕57号文的基础上,《通知》主要规定了以下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一是明确了我省砂石土矿产的具体范围包括国土资发〔2006〕12号文明确的第三类矿产和第二类矿产中经地质勘查确定为只能作为普通建筑石料用的亚矿种类矿产。

  二是取消了深部和上部探矿权新立审批登记,已设深部或上部的探矿权到期不再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同时要求采矿权人应统筹现有矿区范围内生产勘探和深部、上部勘查工作,勘查工作结束后,整体编制并提交储量报告。

  三是根据我省矿业权审批登记一网通办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我省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对矿业权到期前提醒服务、市级发证监管以及过期矿业权清理等具体事项。

  四是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动用砂石资源管理的审批监管责任机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动用砂石资源以及非砂石土类生产矿山在自用后剩余砂石料的处置要求。

  五是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同时要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妥善处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以及矿山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剥离物、尾矿和废石出让收益处置等矿产资源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dnr.henan.gov.cn/2023/09-22/2820213.html

  关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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