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出资类自然资源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矿局、省有色地矿局,省林业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财政出资类自然资源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 8 月 28 日
河南省财政出资类自然资源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聚焦生态文明建设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攻关,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实施省财政出资类自然资源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省自然资源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科研项目管理中的相关主体单位分为三类:
(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局,厅属各单位;(三)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项目材料真实、资金使用规范;优选项目承担人员,加强对项目承担者的管理,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接受省自然资源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统筹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负责项目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科研项目应紧扣国家重大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服务自然资源中心工作需要,以解决制约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关键问题和卡脖子关键技术为目标,编制科研项目立项指南。立项指南原则上每年定期发布。省自然资源厅部署的重大地质勘查项目须同步设臵科研项目。
第九条 加强协同创新。鼓励和支持省自然资源系统企事业单位联合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共同申报科研项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工作发展方向和年度科研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编写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费预算报告,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立项申请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分为“同意立项”和“不同意立项”两类。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结合项目绩效考评等情况,从“同意立项”项目中确定拟安排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对与省厅中心工作联系较为紧密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一般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对基础研究类和聚焦关键技术的科研项目,可根据专家团队评估结果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书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在 30 日内完成项目设计书的编写工作。项目设计书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后(厅属单位由本单位审查)报省自然资源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调整设计方案应及时报省自然资源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第十五条 专家组论证结果为“通过”,但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可自筹资金开展研究。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省自然资源科研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组织专家组对其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主要包括合同工作量完成、经费使用、取得初步成果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组织分工要求,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
第十九条 项目需延期的,应在到期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最多延期 1 次。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
(一)因承担单位现有水平和科研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难以完成合同书考核指标的;
(二)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过半基本没有实施项目的;
(三)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革,不能继续完成项目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或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并作出处理。
(一)承担单位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合同书内容,或不按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二)项目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或者执行期期满,3 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依据中期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与成果验收,两者实行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会同厅财务处共同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科研项目研究阶段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经资料分析整理、综合研究,编制并提交项目科研报告、项目决算报告(含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科研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含绩效自评报告)的初审(厅属单位由本单位初审)。项目承担单位将修改后的报告连同初审意见一式 5 套(附电子文档)报省自然资源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申请项目审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 3 人,财务专家不少于 2 人。项目成果验收审查依据为项目合同书、项目设计书、预算书、变更意见和有关技术标准。审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预期成果完成情况、科研报告质量等。验收专家参照验收标准对项目完成质量进行打分评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并需对研究成果水平给出公正客观评价意见。项目成果评价质量纳入绩效考评。项目财务验收审查依据为项目预算书、项目合同、任务书以及相关经费管理制度等。审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经费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财务验收专家出具独立的财务验收意见,财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和不通过验收。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专家验收意见在 30 日内完成科研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含绩效自评报告)的修改,将完善后成果报告、报告修改说明提交省自然资源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备案,项目决算报告提交厅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成果资料应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向本单位资料室、省地质博物馆汇交。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资料汇交责任单位,资料汇交情况纳入项目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机制,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公正。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强化绩效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对省自然资源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绩效管理。规范绩效目标设臵,开展中期绩效运行监控,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绩效自评,科技处负责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项目中期绩效运行监控结果、成果验收、获得科技奖励、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支撑行政决策等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并作为后续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终止实施和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臵:
(一)项目承担单位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按照工作量与经费使用相配比的原则,确认支出后收回剩余项目财政经费。
(二)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验收的,全额收回所安排的财政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有不良科研行为的,纳入省自然资源科技管理不良记录,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永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项目资格、取消申报科技奖资格等惩戒措施,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列入科研诚信记录。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负责省自然资源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 年 7 月发布的《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地质科研类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支持保障“两统一”职能定位和自然资源中心工作,进一步规范河南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我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制约自然资源管理中心工作的关键和重点技术问题实施科研攻关,以技术创新促进效率提升管理进步,促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培养能力突出、结构合理、实力雄厚的高素质科技创新人才。开展科普教育,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构建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条 创新中心主要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及“一核两深三系”科技创新发展任务,聚焦地球系统科学理论研究、地质勘查与资源高效利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优化管控、生态修复与保护、遥感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等方向实施科技创新。
第四条 按照“优中选优、做实建强、注重实效、务实管用”的原则,创新中心建设数量根据科技工作发展需要确定。全省自然资源领域从事科技创新工作的相关单位在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均可申请建设创新中心。
第五条 创新中心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凝聚创新要素,为促进自然资源中心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申报与建设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创新中心新建论证工作,发布创新中心建设指南。创新中心建设依托单位根据有关要求提出中心建设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受理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
第七条 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建科技创新中心依托单位须是省内从事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工作的正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建科技创新中心应与依托单位所从事、承担或开展的相关工作有密切联系,依托单位从事有关工作经历和工作期限 3年以上,且依托单位专业技术在相关领域内具有显著优势。
(三)申建科技创新中心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工作场地原— 12 —则上不低于 200 平方米,并具备完备的科研硬件设施。
(四)科技创新中心研发团队不少于 10 人,其中编制在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少于 5 人,45 岁以下科研骨干不少于 7 人。
(五)创新中心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 100 万元。第八条 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论证工作,论证工作采取专家综合评议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专家组对创新中心名称、基础条件与研究领域等进行论证,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结合全省自然资源创新工作需求,确定拟同意建设的创新中心名单,提交厅科技领导小组审定。从受理申请到反馈结果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
第十条 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系统内事(企)业单位与省内外自然资源领域优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合作共建单位必须签订共建协议书,明确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在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管理体制应相对独立,鼓励采取实体模式建设运行,管理制度、组织运行、经费管理、收益分配相对独立;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内设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中心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创新中心撤销、更名,以及建设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报请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学术交流活动,定期展示科技创新取得的成效,交流经验认识。每年至少要组织召开 1 次学术年会或举办 1 期学术论坛,广泛邀请同行专家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要准备活动方案并报省自然资源厅,活动方案和学术交流内容将作为创新中心年度工作质量的评价依据。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每年应填报年度运行报告,运行报告经主管部门审定后于每年 3 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作为年度评估评价依据。
第十六条 鼓励创新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收益分成、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对以创新中心依托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创新团队,成果前三位完成人奖金分配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50%。
第四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七条 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的创新中心申请予以认定,命名为“河南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中心(XXXX)”,省自然资源厅颁发创新中心铭牌及证书。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绩效考核。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考核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成立创新中心评估专家组,查阅创新中心工作总结和年度运行报告,依据创新中心评估指标要求,进行记名打分并排序,并随机选择 30%进行现场检查,实地查看创新中心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评估专家组经综合评议形成评估意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警告等 4 个等级。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警告的创新中心予以摘牌。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然资源厅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摘牌:
(一)依托建设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中心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不能继续实施和正常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省自然资源厅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考核的。
(四)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的发现 1 起给予 1 次警告,连续警告 2 次的予以摘牌。
(五)创新中心在 5 年内未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3 项省自然资源科技一等奖的,予以摘牌。
(六)依托建设单位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创新中心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第五章 服务及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统筹安排创新中心的规划布局,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分类指导,省自然资源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各主管单位配合做好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相关机构的具体任务是:
(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1.贯彻国家、省部有关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制定厅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办法及总体计划。
2.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行业组建创新中心的申请受理及论证等工作。
3.负责组织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的评估、考核和验收。
4.组织推荐优秀的创新中心申请建设省部级创新平台,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
5.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科研条件、科技人才、成果等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相应档案管理制度。
6.根据我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需求,积极筹措科研经费,优先支持创新中心承担自然资源领域科研项目。
(二)主管单位
1.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拟建创新中心的组织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创新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
3.在科研项目、建设经费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创新中心一定支持。
4.配合做好对创新中心的评估和验收,负责指导协调创新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三)依托单位
1.组织实施创新中心的建设,落实建设的相关条件,提供必要支持。
2.在资源分配和管理上计划单列,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先支持创新中心的发展。
3.推荐创新中心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主管单位批准、聘任;聘任创新中心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明确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4.保持科研团队人员基本稳定,配备合理的人才队伍。
5.依据本办法制定创新中心管理细则,做好创新中心能力和质量建设,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做好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6.厅属单位及自然资源系统以外的创新中心由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直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创建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条件的创新中心给予重点扶持,优先推荐其申建省部级创新平台和牵头承担省级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创新中心在科研项目立项审查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豫国土资发〔2013〕58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豫国土资发〔2013〕61 号)同时废止,原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出资类自然资源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