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23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项目)培育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22〕19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企业(项目)培育促进全省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豫政办〔2022〕1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加强企业(项目)培育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客观反映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项目)培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强化政策引导、分类重点帮扶、深化达规培育为抓手,通过培育小微企业成长达规新增一批、纾困解难保证存量稳住一批、投资项目投产储备一批(以下简称“三个一批”),推动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上)企业数量、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为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扩大增量,推动准规上企业达规。按照准规上企业标准,筛选一批成长性好、发展快、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实施省、市、县三级联合帮扶和靶向培育。由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向统计部门提供资料,经统计部门筛选后形成准规上企业清单,定期更新。各地要依据准规上企业清单建立企业培育库,加强动态管理,及时跟踪监测,加强发展引导和扶持培育。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商务部门负责对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企业,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企业进行培育和监测。要加大对准规上企业的支持力度,在银企对接、供需衔接、要素保障等方面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准规上企业达规。(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统计局、税务局、邮政管理局等,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稳住存量,防止规上企业退库。加强对规上企业的跟踪监测,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做好已达规企业“保苗”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建立规上企业退库预警监测机制,系统分析在库企业主要指标变化情况,重点监测生产经营异常波动企业和停歇业企业情况,定期对预计全年营收达不到规上标准的企业进行核实和查询,梳理形成易退库企业清单并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据易退库企业清单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与重点帮扶,实行“一企一策”,帮助其渡过难关,避免因疫情、资金等影响导致退库。促进企业挖潜增效,引导企业通过产品升级转型、营销模式创新等方式,稳定生产运行,提高经营效益,不断提升抗风险能力和发展活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体育局、税务局、邮政管理局等,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动态监管,加快投资项目开工、入库、投产。有关单位要按照权限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信息,统计部门根据项目信息形成拟入库项目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每月更新,对已入库项目进行销号。各级政府要建立项目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推动落实。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督促项目单位完善审批、备案、施工合同等入库信息,积极帮助解决规划、审批、环评、土地、融资、用工等问题,确保签约项目早开工、开工项目早入库、入库项目早投产。要建立项目要素保障协调机制,把项目开工率、投产率、达效率作为重要指标,对项目建设实施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跟踪问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电力公司等,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四)强化扶持,全面推进惠企政策落实。要依托“万人助万企”活动,整合优质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财税、创新创业、投融资等服务,帮助小微企业不断做大做强。省级财政要在相应的转移支付中予以倾斜支持;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业务“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办理,落实优先、优惠“双优”政策;税务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协助企业提供达规入库申报所需税务资料;金融机构要靠前服务,简化信贷审批手续,加强分类指导,提升准规上企业申贷获得率,保障企业资金流动性。要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和项目在用地、水、电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力度;要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合作,实现企业技术创新和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要帮助企业搭建展销平台,组织开展定向推介活动,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五)提升能力,扎实开展对企专项培训。要加强对企业的专项培训,及时为企业提供财税、统计报表等方面的辅导培训。财政部门要指导准规上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为企业达规入库奠定基础。统计部门要指导拟入库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有关部门要对监测和培育的企业开展竞争力提升系列培训,在信息化应用、智能制造等方面给予指导;要积极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参加产业政策交流会等活动,参与分行业、分领域学习考察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统计局、税务局等,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把企业(项目)培育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统计部门要综合相关部门信息形成准规上企业清单、易退库企业清单、拟入库项目清单,并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技等部门要分行业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清单强化跟踪监测、扶持培育。

  (二)严格督导考核。要健全督查机制,抓紧出台“三个一批”项目考核细则,加强督促落实,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倾斜支持,对落后地方及时提醒预警。

  (三)坚持实事求是。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做好企业(项目)培育工作;要严守统计底线和“红线”,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从源头保障入库企业(项目)真实、统计数据可靠。

  附件:1.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2.投资项目入库标准

     3.准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3日

  附件1

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一、规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四、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六、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卫生管理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法人单位。

  附件2

投资项目入库标准

  一、建筑安装类投资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且计划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已开工建筑安装类项目。需提供项目计划总投资证明文件(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施工合同、施工现场照片。

  二、单纯购置类投资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且计划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已开工单纯购置类项目。需提供项目计划总投资证明文件(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购置合同等相关文件)、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单或购置发票)、设备到位现场照片。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需提供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照片。

  注:项目开工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不认定为正式开工。

  附件3

准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一、工业类: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建筑业类: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安装类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40%—50%的非建筑业法人单位。

  三、批发和零售业类: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四、住宿和餐饮业类: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五、服务业类: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卫生管理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8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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